保护。
会计师、律师和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须对本部分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会计师、律师和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须对本部分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公司持续经营期限尚不足两年的,按一年披露)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意见。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拟挂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公司持续经营年限尚不足两年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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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 拟挂牌公司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拟挂牌公司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公司(如有)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拟挂牌公司应详细披露公司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公司持续经营年限尚不足两年的,披露一年及一期/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包括:
(一)每股指标分析:每股净资产、每股资本公积金、每股未分配利润、每股收益、每股现金流量等。
(二)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等。
(三)获利能力:销售毛利润、销售净利润、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四)经营能力: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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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股东权益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五)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六)资本结构:资产负债比率、股东权益比率、固定资产比率等。
(七)发展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
(八)资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比例。
第三十七条 拟挂牌公司应对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持续经营年限尚不足两年的,披露一年及一期/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原因。
(一)根据业务特点披露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以表格形式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的主要构成及比例,按照产品(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二)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费用(含研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和变化情况。
(三)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重大投资收益情况、非经常性损益情况、适用的各项税收政策及缴纳的主要税种。
(四)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龄、各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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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名情况;主要存货类别、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累计折旧、净值;主要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及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最近一期末的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主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计提情况。
(五)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六)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拟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持续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担保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拟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的,应简要披露资产评估情况。
第四十条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股权挂牌交易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最近两年分红情况,包括分红方式、分红比例和分红金额等;披露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会计师和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须对本部分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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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定向发行
第四十一条 拟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股权定向发行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安排,应披露募集资金数额、募集资金具体用途、预计投入的时间进度情况、募集资金管理等。募集资金拟作除主营业务外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安排及影响。
第四十二条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行人应审慎预测具体投资的效益,分别说明募集资金运用前后的效益情况,以及预计产生效益的时间,并充分说明预测基础、依据。
第七节 发展规划
第四十三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及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筹资等方面的计划。 第四十四条 拟挂牌公司披露的发展计划应当具体,并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确保实现上述发展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径。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与定向募股对象服务计划,应当说明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披露的主要内容,定向募股对象服务计划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六条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合同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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