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准则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251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核算
销项税额的规定参见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计算销项税额的两个关键因素是:销售额、税率。而营改增全面扩围后,税率和税目是相对应的。 (一)税率: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征收率的调整,经国务院授权,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二)销售额
销项税额的规定参见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对销售额做了基本规定。销售额的定义、确定销售额的本位币、要求兼营不同税率和征收率项目分别核算销售额、以及混合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有对营改增各应税行为、销售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销售额的确定。总体来说,销售额可分为两大类:1.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包括满足条件的代收款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2.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满足条件的代收款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为销售额。有关差额征税的项目请参见: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 (一)销售额核算的会计处理举例
1、一般情况,销售额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10:北京市JD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商企业,该企业既有自营销售销售货物业务,同时为别的商家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兼有物流配送业务。2016年6月,自营销售货物零售额10530万元,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300万元,物流配送服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180万元,支付给其他合作配送企业的费用未2120万元(进项税12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190万元,给北京市网通公司支光缆使用费注明的进项税额120万元。其他说明:无上期留抵税额,电子商务平台摊销的无形资产金额为2800万。1.说明JD公司2016年6月销售业务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并计算JD公司2016年6月应纳增值税;2.假设企业使用毛利率法核算结转成本,该企业上期的销售毛利率为30%,期初库存余额4380万元,计算期末库存成本。写出有关会计分录。 销项税额分类计算:
①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对应销项税额=10530÷ (1+17%)×17%=1530万元
②为其他纳税人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5300÷(1+6%)×6%=300万元。
③物流配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3180÷(1+6%)×6%=120万元
④应纳增值税=(1530+300+120)-(1190+120+120)=520万元2.相关会计分录:
毛利率法简化计算公式: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1-毛利率)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已知)+本期购货成本(已知)-本期销售成本(计算)
期末库存成本=4380+7000-9000×(1-30%)=5080万元。 借:库存商品 7000
劳务成本 2000 管理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43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2430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9010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货物 9000 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流程管理 5000 其他业务收入-收派服务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0
其他业务成本-业务流程管理 2800 其他业务成本-收派服务 2000 贷:库存商品 6300 累计摊销 2800
劳务成本-收派服务 2000
2.特定应税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2013〕13号)中规定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