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基础篇)(8)

2019-05-26 22:14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例19:甲公司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园区整体规划和效果设计业务。甲公司2016年6月承接当地政府影视城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效果设计,考虑到自己的技术水平无法完成上述大型项目的整体规划业务,通过招标方式,将影视城整体规划业务转包给了日本某企业。签订了项目整体规划合同,合同约定:园区整体规划费总净额330万元(含税),与2016年9月份交付规划方案,服务费分两期支付,合同生效之日付款40%,合同完工付款60%。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电费11.7万元,水费1.06万元,购置嗮图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按照合同约定,给日本某公司对外支付了设计费。请问:1.甲公司应履行哪些扣缴义务,应给日本甲公司支付税后服务费金额是多少?2.甲公司2016年6月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3.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其他:日本某公司在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且甲公司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的条件;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解答:1.甲公司应履行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应扣缴的增值税=318

×40%/(1+6%)×6%=7.2万元;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120×10%=12万元。给甲公司最终付款金额=330×40%-7.2-12=102万元; 2.甲公司2016年6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如下几项: (1)电费进项税11.7/(1+17%)×17%=1.7万元; (2)水费进项税1.06/(1+6%)×6%=0.6万元;

(3)代扣代缴的日本某公司的增值税7.2万元;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购买嗮图机的进项税8.5万;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7+0.6+7.2+8.5=18万元。 3.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电费 10.00 -水费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 贷:银行存款 13.3 借:劳务成本 1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2 贷:银行存款 115.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提取得税)12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提取得税)12

贷:银行存款 12

例20: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经纪代理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

年7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A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运输一批货物,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收取代理费21200元(含税),A公司直接给实际承运单位支付了运费,承运单位给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

2.B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进行企业形象设计和宣传,甲公司根据B公司的需求,代B公司选择C公司为其设计了企业形象网站宣传广告和宣传片,分别在某大型网站和当地省级电视台进行了企业形象宣传。B公司给甲公司支付1,060,000元,其中包括有甲公司代B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53,000元。

3.甲公司没有运输工具,以承运人身份承接了E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运输服务并承担相关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约定运输费用2,220,000元。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又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到指定地点,运输费用价税合计2,109,00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合计12,800万元。

4.甲公司7月份为承接业务出差发生住宿费31,800元,餐饮发票5,300元,机票11,100元,住宿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月共计发生人员工资38,000元,专用服务人员工资20000;各类资产折旧21,500元。

问题如下:

1.说明甲公司2016年7月份发生的1~3服务项目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什么应税服务。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 3.写出相关会计分录。

解答:1.第1项和第2项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辅助商务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业务3属于“交通运输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2.(1)甲公司2016年7月的销项税额如下: ①业务1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销项税额 =21,200/(1+6%)×6%=1,200元; ②业务2代理服务的销项税额

=(1,060,000-53,000)/(1+6%)×6%=57,000元; ③业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销项税额 =2,220,000/(1+11%)×11%=220,000元;

④销项税额合计=1,200+57,000+220,000=278,200元。 (2)甲公司2016年7月的进项税额如下:

①业务2中可以抵扣的住宿费进项税=31,800/(1+6%)×6%=1,800元; ②业务3中可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2,109,000/(1+11%)×11%=209,000元; ③进项税额合计=210,800元 (3)甲公司2016年7月应纳增值税额 =278,200-210,800-12,800=54,600元。 3.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业务1:

借:银行存款 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 ②业务2: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53,000 或: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000 其他应付款 53,000

③业务3: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 借:劳务成本 1,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9,000 贷:银行存款 2,109,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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