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股利-乙公司 35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 630,000 贷:银行存款 21,980,000 ⑤2016年8月31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8.53元/股 公允价值变动=(8.53-7)×3,000,000=4,59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59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590,000 ⑥2016年9月20日转让200万股乙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 10,70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 3,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60,000
投资收益-转让金融商品损益 3,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成本) 14,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3,060,000 ⑦2016年10月31日赎回银行理财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30,0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银行理财(成本) 1,005,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6,037.74
处理当年转让金融商品亏损可以抵减本期转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69,811.32 贷: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 169,811.32
说明:目前,财政部对“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处理没有做出规定。
5.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原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营改增”以后,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1)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
例17: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3万元(含税),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缴费额为(103000-60000)×3%=1,29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90
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5)上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贷:银行存款 1,290 (二)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
例18: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6万元(含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3.6万元(含税),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00 贷:银行存款 636,000
(3)计算增值税时:
应交增值税为60,000-36,000=24,0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应交教育费附加为24000×3%=72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68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20 (4)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缴费额为(106-63.6)×3%=1.27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720
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720。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核算
进项税额额的规定参见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上述条款明确了:进项税额的定义、合法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
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