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区位参见附件一。 2.确定基准价格。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三。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确定区位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房地产区位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Vi = 区位基准价格V0 ×
kkk2×i31×32 100100100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k2—时间因素修正系数,信息确定。
ki31—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k32—区位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四章 其它评估
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名店、名品所在的营业用房,其基准价格增加5%。
第十八条 对经规划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营业用房,标准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其基准价格增加30%,标准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基准价不增加;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办公、医疗、教育等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增加10%。
第十九条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距离高等级路线在0-15m(含15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0%;距离高等级路线在15-30m(含30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8%;距离高等级路线在30-50m(含50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5%;距离高等级路线在50m(不含50m)的,其基准价格不再增加。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的,次临街面宽未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5%;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0%;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5%。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同时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其基准价格只可按其中一种规定进行修正;第二层及以上的营业用房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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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规定评估:
1.明确路线等级。路线等级参见附件二。
2.测算基准价格。基准价格采用市场化评估原理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3.确定评估价格。
(1) 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按照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
(2) 1990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评估价格=基准价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评估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征收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征收年份-基准年份1990) 第二十一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十二、十三。房屋折旧可以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有围护、独立使用部分的补偿金额为:“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三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征收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评估、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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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征收评估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性质评估作业。测算中涉及的装饰项目重置价格综合单价、综合成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评估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十、十一的规定选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评估情况,按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武进区、新北区区位划分及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土地区位基准价格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参照本细则拟定并报市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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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住宅和非营业用房区位划分表
(一)市区(天宁、钟楼区)区位划分 区位等级 范 围 西横街-东横街-博爱路-椿庭桥-红梅路-元丰桥-琢初桥-弋桥-市河-南市河-运河-怀德桥-怀德北路-西横街 一类以外,芦墅路-关河西路-关河中路-关河东路-小东门桥-关河(护城河)-延陵中路-桃园路-和平北路-同济桥-劳动西路-怀德北路—常春弄-南运桥-西仓街-运河-宣家弄-芦墅路 二类以外,长江中路-铁路-通江南路-飞龙东路-丽华北路-光华路-兰陵北路-迎宾路-清南路-白荡河—长江中路 三类以外,龙江中路-龙城大道-三联桥-横塘河-铁路-青龙路-政成桥-延陵中路-采菱河-中吴大道-龙江中路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五 类 四类以外,兰陵、茶山、红梅、五星、永红等街道 六 类
五类以外,天宁、钟楼区其它地区 (二)戚墅堰区区位划分 区位等级 范 围 一 类 南至运河,北至铁路,东至公交七路车回车场,西至机厂工农桥 二 类 一类以外,运河以南至中吴大道以北,河东路至河苑西村;铁路以北至段前路以南,沈家塘至机厂地道口 三 类
二类以外,丁堰、潞城以及戚墅堰区其它地区 9
附件二:
营业用房路线等级划分表 等级 一 南大街:延陵西路-弋桥 博爱路:和平北路-晋陵中路 二 和平北路:博爱路-关河中路 青云坊:南大街-晋陵中路 延陵中路:和平北路-红梅路 延陵西路西段:杨柳巷北口-怀德北路 三 东西横街:怀德北路-化龙巷 小河沿:局前街-延陵西路 官保巷:北大街-晋陵中路 鹤园路:局前街-博爱路 广化街北段:弋桥-广化桥 四 双桂坊:南大街-晋陵中路 怀德北路:西横街-西直街 晋陵中路:青果巷-吊桥路 青果巷西段:南大街-晋陵中路 麻巷:和平北路-延陵中路 关河东路:和平北路-小东门路 吊桥路:广化街-和平北路 健身路:关河西路-西横街 五 西瀛里:杨柳巷-西吊桥 武青北路:和平北路-小东门路 延陵中路:红梅路-桃园路 邮电路:延陵西路-西横街 周线巷:晋陵中路-正素巷 鲜鱼巷:延陵西路-周线巷 劳动西路:怀德北路-和平中路 中山路:和平北路-博爱路 六 广化街南段:广化桥-劳动西路 罗汉路:和平北路-红梅路 红梅路:和平北路-延陵中路 青果巷东段:和平北路-晋陵中路 新市路:芦墅路-怀德北路 永宁路南段:关河中路-铁道地道口 兰陵北路:劳动西路-光华路 怀德中路:勤业路-长江中路 七 武青路:天宁寺-关河 和平中路:同济桥-光华路 关河东路:小东门路-丽华北路 西直街:新市路-怀德北路 正素巷:周线巷-青果巷 路 段 北大街:延陵西路-东西横街 晋陵中路:延陵西路-青果巷 公园路:双桂坊-延陵西路 晋陵中路:延陵西路-博爱路 局前街:北大街-和平北路 化龙巷:东横街-局前街 县直街:局前街-延陵西路 和平北路:博爱路-麻巷 早科坊:延陵西路-西瀛里 太平桥路:关河中路-博爱路 西瀛里:南大街-杨柳巷 新民里:和平北路-新丰东桥 西直街东段:西吊桥-怀德北路 晋陵中路:吊桥路-同安桥 新民路:小东门桥路-新东风桥叉路口 晋陵中路:博爱路-关河中路 县学街:局前街-文化宫广场 和平北路:麻巷-运河 关河中路:太平桥路-和平北路 怀德北路:西新桥-西横街 北直街:关河西路-东横街 正素巷:延陵西路-周线巷 怀德路:勤业路-西直街 杨柳巷:延陵西路-西瀛里 小东门路:武青北路-关河东路 关河路:太平桥路-西新桥 健身路:关河西路-飞龙东路 东下塘:广化街-和平北路 清潭路:劳动西路-长江中路 晋陵南路:劳动西路-光华路 劳动中路:龙游路-和平中路 光华路:龙游路-兰陵北路 延陵中路:桃园路-朝阳桥 椿桂坊:和平北路-元丰桥 桃园路:和平北路-延陵中路 古村:晋陵中路-正素巷 延陵西路东段:和平北路-杨柳巷(含文化宫广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