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2 在施工现场,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的规定抽取钢筋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检查焊剂的合格证明材料;对钢筋焊接外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2.3.3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5.2.3.4 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5.2.3.5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2.3.6 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5.2.3.7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5.2.3.8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焊接的接头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5.2.3.9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截图有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受拉区不宜大于25%,受压区不宜大于50%。 b﹚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5.2.3.10 焊接时,各种焊接方法的使用范围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各种焊接方法的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 焊接方法 钢筋牌号 HPB235 HRB335 HRB400 HPB235 HRB335 HRB400 钢筋直径mm 10~20 10~40 10~40 14~20 14~40 14~40 电弧焊 搭接焊 双面焊 电渣焊 单面焊 5.2.3.11 电弧焊时,宜采用双面焊,当不能进行双面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 5.2.3.12 搭接
焊接头的焊缝厚度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3倍。焊缝宽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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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小于主筋直径0.8倍,焊接长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电弧焊焊接长度
钢筋牌号 HPB235 HRB335 HRB400 焊缝形式 单面焊 双面焊 单面焊 双面焊 焊缝长度 ≥8d ≥4d ≥10d ≥5d 5.2.3.13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 5.2.3.14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梁、板类构件,不宜大于25%; b﹚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c﹚当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25%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钢筋类型 光圆钢筋 带肋钢筋 HRB400级 HRB335级 HPB235级 C20~C25 35d 45d 55d C30~C35 30d 35d 40d 注 1:两根不同直径的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的钢筋直径计算。 注 2:当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25%但不大于50%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本表中数值乘以系数1.2取用,当大于50%时,乘以系数1.35取用。 注 3:当纵向受压钢筋绑扎搭接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本表及注2确定相应数值后,乘以系数0.7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5.2.3.15 钢筋连接工程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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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钢筋连接的检验要求
检测项目 接头处钢筋轴线的曲折 接头钢筋轴线的偏移 焊缝厚度 焊缝宽度 焊缝长度 咬肉深度 焊接表面上气孔及夹渣 5.2.4 钢筋安装
5.2.4.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4.2 钢筋安装位置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钢筋安装位置的检验要求 检查项目 两排以上的排距 受力钢筋 间距 保护层厚度 梁、板、拱肋 基础、锚碇、墩台、柱 基础、锚碇、墩台 柱、梁、拱肋 板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5 ±10 ±10 ±10 ±5 ±3 ±20 ±10 ±5 ±10 ±20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钢尺检查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检验方法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最大值 2d长度上 直径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4° ≤0.1d且≤3mm 0d~0.05d 0d~0.1d ≤-0.3d ≤0.5d,且≤1d ≤2个 ≤3mm 这样检测,观察检查 全数检查 检验数量 箍筋、横向水平钢筋、螺旋筋间距 钢筋骨架尺寸 钢筋网尺寸 弯起钢筋位置 5.3 混凝土工程 5.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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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宽、高或直径 长、宽 网眼尺寸 5.3.1.1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GBJ 107—87 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5.3.1.2 当混凝土结构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GBJ 107—1987的规定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依据。 5.3.2 原材料 5.3.2.1 水泥
5.3.2.1.1 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应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的规定。
5.3.2.1.2 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报告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的结果使用。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3.2.1.3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1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5.3.2.1.4 用于农桥基础、水闸的水泥,应注意其与环境土壤、地下水的作用特性是否对混凝土结构强度、耐久性和使用条件有不利影响,以保证所配制得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5.3.2.2 混凝土用砂
5.3.2.2.1 应采用洁净、坚硬,符合规定级配、细度模数在2.5以上的粗、中砂。
5.3.2.2.2 当无法取得粗、中砂时,经配合比试验,可采用泥土杂物含量≤3%的细砂。
5.3.2.2.3 混凝土用砂应按每200m3为一个代表批量,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 5.3.2.2.4 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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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砂的技术要求
项目 筛孔尺寸(mm) 颗粒级配 累计筛余量技术要求 方孔筛 0.16 0.315 0.63 1.25 圆孔 2.50 35~5 25~0 15~0 5.0 10~0 10~0 10~0 Ⅰ区 100~90 95~80 85~71 65~35 Ⅱ区 100~90 92~70 70~41 50~10 (%) Ⅲ区 100~90 85~55 40~16 25~10 泥土杂物含量(冲洗法) 硫化物和硅酸盐含量 (折算为so3) 有机物质含量(比色法) 其他杂物 ≤3% ≤1%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溶液的颜色 不得混有石灰、煤渣、草根等其他杂物 注:Ⅰ区砂基本属于粗砂。Ⅱ区砂属于中砂和一部分偏粗的细砂,颗粒适中,级配最好。Ⅲ区砂属于细砂和一部分偏细的中砂。 5.3.2.2.5 混凝土用砂宜采用河砂(中粗砂),河砂不易得到时,可用山砂或用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细骨料的试验可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的规定执行。施工前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数量查验复检报告并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5.3.2.3 混凝土用石
5.3.2.3.1 桥涵混凝土用石,应采用坚硬的卵石或碎石,应按产地、类别、加工方法和规格等不同情况,分批进行检验。机械集中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400m3;人工分散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200m3,混凝土用石的试验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2006的规定执行。
5.3.2.3.2 混凝土用石最大粒径应按混凝土结构情况及施工方法选取,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面间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40mm。应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数量检查进场复检报告和对外观质量观察检查。
5.3.2.3.3 混凝土用石的技术要求及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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