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集团公司、直管运输站段(合资运输公司所属站段)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慢行规定时。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由集团公司在施工前一个月的13日前以集团公司文电上报铁道部(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由集团公司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集团公司管内所有施工项目,除需报铁道部审批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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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施工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
3.集团公司管内设备越过与邻局分界站的地段需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按行车指挥区段向邻局提出施工计划,由邻局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封锁时间,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4.车务站段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I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主体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封锁施工关健工序用时网络图、施工进度计划与工期、施工配合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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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应急处臵预案、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而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
1.“施工安全协议”是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委托的法人代表之间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安全责任的文件,双方必须共同执行。协议有关条款必须符合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2.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计划前一个月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施工安全协议”由甲方单位负责起草,“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代表签字。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式样见附件5。
4.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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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5.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双方单位的资质:集团公司管内为直管站段;集团公司管外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济实体或持有上级资质单位委托证明书的施工单位。
6.“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原则:①营业线上进行的基建、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②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相互间签订年度“结合部安全协议”;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④“施工安全协议”按标段(工号)按专业一个项目一签;⑤大型养路机械在进行线路维修作业时,不得列支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⑥“施工安全协议”过期,由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甲方签字盖章同意后生效;⑦施工单位除承担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安全监督费用外,还应承担因配合施工而发生的工程费用,相关办法在配合协议中体现,不纳入“施工安全协议”。
第二十六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履行
1.“施工安全协议”一经签订,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施工前,设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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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应就既有设备情况向施工单位作书面技术交底。
2.施工中,主管业务处、安监室(包括办事处安监室、各合资公司安监部)应定期派人到工地检查指导和不定期抽查。
3.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车务段应根据条款内容制定相应配合措施,指定配合人员并组织学习,明确各自职责、义务。
4.由于特殊原因,施工中途停工,由停工方及早与另一方协商,制订工程过渡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5.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地段监督与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安全监督员有权停止其作业。巡道工应加强对施工地点工务设备的巡查,发现有碍行车的险情应先防护后处理。
6.施工地段所属的车间、工区、施工项目部应存“施工安全协议”的复印件。
第七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轮廓计划编制、部管项目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并安排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集团公司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负责审核繁忙干线施工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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