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勘察规范(5)

2019-06-02 13:37

注:1表中大气影响深度内,有稳定地下水位时,则以稳定水位以上2 m处的埋深作为大气影响深度; 2膨胀岩土胀缩等级根据DB45/T 396表3确定;当膨胀岩土地基不均匀时,岩土的胀缩性等级可按岩土层的厚度加权平均值确定,其计算深度:A类型膨胀岩土取8m,B类型膨胀岩土取7m,C类型膨胀岩土取6m。 7.2.6可行性研究勘察,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外,尚应以工程地质调查为主,配合少量钻探或坑探,勘探深度4~5m,了解地层分布和特征,并采取有代表性的原状土样,测定自由膨胀率、胀缩总率,初步判定场地内膨胀岩土的分布及胀缩等级,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的可行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7.2.7 工程地质调查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a) 收集当地气象及水文资料、建筑经验,并对场地附近已有建筑物进行调查,分析其完好或损

坏的原因;

b) 收集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初步查明膨胀岩土的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和岩性特征; c) 调查场地地形地貌形态,划分地貌单元;

d) 调查场地内地裂、滑坡、冲沟、岩溶和土洞等不良地质作用,并初步圈定其范围; e) 调查地表水排泄积聚情况,地下水类型,水位变化幅度; f) 初步预估拟建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地质的影响。 7.2.8 初步勘察阶段除符合现行勘察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确定膨胀岩土的成因类型,初步查明其分布的规律和胀缩等级; b) 根据地形地貌,对场地进行分类;

c) 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在地形地貌交界外、地层岩性急剧变化处,应有

勘探点。勘探点网格间距不应大于50 m3100 m。在大气影响深度范围内,基岩面起伏较大、地下水变化较大、岩溶土洞发育和岩性差异较大等地段,应缩小勘探点间距;

d) 勘探点深度,除应满足现行勘察规范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在斜坡上勘探时,应考虑

整平后地面标高的变化,适当加深勘探点的深度。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4~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e) 勘探线、点的间距和勘探深度可按表7.2.8-1、表7.2.8-2确定;

表7.2.8-1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线、点的间距 (m)

土的类型 场地类别 线距 一类 二类 三类 <50 50~65 65~100 A 点距 <30 <50 <50 线距 50~60 60~70 70~100 B 点距 30~50 30~50 30~50 线距 <60 60~75 75~100 C 点距 <50 50 50 15

表7.2.8- 2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深度 (m)

土的类型 勘探孔类别 勘探深度 控制性孔 10~20 A 一性般孔 8~10 控制性孔 10~20 B 一性般孔 8~10 控制性孔 10~20 C 一般性孔 8~10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2该表仅适用于小于七层的建筑物。 f) 取原状土样的勘探点应根据地貌单元、膨胀岩土胀缩性和拟建建筑物的类别合理布置,其数

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1/2。取土试样深度从地面以下1 m开始,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隔1 m取样1个,该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适当加大,主要岩土层进行胀缩性试验的土样不应少于6件。

7.2.9 详细勘察阶段除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确定场地膨胀岩土的胀缩性等级和建筑地基的胀缩等级; b) 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7.2.9确定;

表7.2.9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 (m)

场地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土的类别 A <15 15~30 20~40 B 6~20 12~24 15~30 C 10~15 15~30 20~40 c) 勘探点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对挖方场

地,应从整平后地面起算;

d) 取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取样的深度、间隔与初步勘察

阶段相同,主要岩土层进行胀缩试验的试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e)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场地,宜进行浸水静载荷试验、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 f) 当基坑或基槽开挖后,若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有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

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7.2.10 维修勘察任务是查明与建筑物破坏有关的岩土工程原因,为维修处理提供设计根据,并对建筑物的维护与使用提出建议。 7.3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7.3.1 对初判为膨胀岩土的地区,应在其成因类型的基础上,按胀缩总率和膨胀率的大小进行划分膨胀岩土的胀缩等级,并计算岩土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结合对低层砌体结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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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的影响程度,对膨胀岩土地基进行评价。划分、计算及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广西地方标准《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 396的规定。 7.3.2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膨胀岩土地基承载力及其基础埋深、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

应符合现行广西地方标准《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 396的规定; b)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

对均质土且无节理面时可采用圆弧滑动法验算;对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对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岩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面的验算。验算稳定性时,必须考虑建筑物和堆料荷载,抗剪强度应为岩土体沿潜在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潜在滑动面强度指标C、Φ值,可采用相近的滑坡体反算求得;如没有反算的C、Φ值,也可采用室内重复剪或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求得。安全系数取1.3。

7.4 膨胀岩土地基处理与监测

7.4.1 膨胀岩土地基处理可采用换土、砂垫层及地基的防水保湿方法,亦可采用桩基或墩基,并应符合现行广西地方标准《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 396的规定。 7.4.2 使用单位必须保存有勘察、设计、施工的全部原始资料。

7.4.3 建立定期观测记录的技术档案,做好定期观测记录的资料分析工作。针对资料分析结果,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7.4.4 应定期检查管线漏水、阻塞情况,挡土结构及建筑物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必要时进行变形、地湿、岩土的含水量和岩土压力的观测工作。

7.4.5 发现房屋、挡土结构等损坏,应及时会同原设计单位,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结合建筑周围环境和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分析,查明损坏原因。若勘察资料不足,应及时补作勘察工作。 7.4.6 检查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情况,散水是否开裂翘曲渗水,明沟是否有扭曲现象,是否形成积水洼地,屋面排水是否畅通。

7.4.7 检查是否有改变建筑环境条件的现象,如植物、树种和种植范围是否符合原设计规定,附近局部挖填土方、扩建房屋、局部水源的增减等。

7.4.8 除按要求规定进行升降观测的建筑物外,其它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定期观察使用状况,发现有异常情况,如墙柱裂缝、地面隆起开裂、吊车轨道变形、烟囱倾斜、窖体下沉等,应作好记录,及时研究处理。

7.4.9 严禁破坏坡脚、墙基及在坡肩大面积堆料,并应经常观察有无水平位移的情况。若坡体表面出现水平裂缝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坡体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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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红黏土地基 8.1 一般规定

8.1.1 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红黏土具有失水收缩、裂隙发育、上硬下软的特征。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液限大于45%的黏土,可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8.1.2 红黏土除按成因分类外,尚可根据工程需要按以下特征进行分类:

a)根据含水比aw或液性指数IL,红黏土的状态可按表8.1.2-1分类:

表8.1.2-1 红黏土的状态分类

状态 含水比aw 液性指数IL 坚硬 aw≤0.55 IL≤0 硬塑 0.55<aw≤0.70 0<IL≤0.2 5 可塑 0.70<aw≤0.85 0.25<IL ≤0.75 软塑 0.85<aw≤1.00 0.75<IL≤1.0 流塑 aw>1.00 IL >1.0 注:aw=0.45IL+0.55或aw=w/wL,宜优先采用含水比划分法分类。 b) 根据裂隙发育特征,红黏土的结构可按表8.1.2-2分类:

表8.1.2-2 红黏土的结构分类

土体结构 致密状的 巨块状的 碎块状的 裂隙发育特征 偶见裂隙(<1条/m) 较多裂隙(1~5条/m) 富裂隙(>5条/m) c)根据缩后复浸水时表现出不同的水稳性和工程特性,红黏土复浸水特性可按表 8.1.2-3分类:

表8.1.2-3 红黏土的复浸水特性分类

类别 Ⅰ Ⅱ Ir与I′r 关系 Ir≥I′r Ir<I′r 复浸水特性 收缩后浸水膨胀,能恢复到原位 收缩后浸水膨胀,不能恢复到原位 注:Ir=wL/wP ,I′r=1.4+0.0066 wL d) 根据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的岩土组成,红黏土地基均匀性可按表8.1.2-4分类:

表8.1.2-4 红黏土的地基均匀性分类

地基均匀性 均匀地基 不均匀地基 基底下Z深度范围内岩土组成 全部由红黏土组成 由红黏土和岩石组成 8.2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8.2.1 红黏土地基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着重查明:

a) 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和次生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等特征及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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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与红黏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c) 地裂分布、发育特征及其成因、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隙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及其发

展规律;

d)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变化及其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 e) 既有建筑物开裂原因分析,当地勘察、设计与施工经验等。

8.2.2 红黏土地基勘探点应沿建筑轴线布置,并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各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宜取30~50m,其中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

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对变形均匀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8.2.2-1确定;对变形不均匀地基,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岩层;

表8.2.2-1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工程重要性等级 重要工程(一级) 一般工程(二级) 次要工程(三级) 一般性勘探孔 ≥15 10~15 6~10 控制性勘探孔 ≥30 15~30 10~20 注: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b)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对变形均匀地基宜取12~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12m。在土

层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的间距还可加密;独立基础宜一柱一点,基底面积大的设备基础或墩基宜布置多点;钻探孔施工顺序宜先疏后密,先鉴别土性后取土试样; c)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红黏土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0m时,勘

探孔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对条形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1.5倍,且不应小于5m;

d)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详细勘察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控

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

e) 对基础底面下红黏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详细勘察的一般性勘探孔应钻至完整、

较完整的基岩面;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的基岩3~5m;

f) 在基岩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红黏土中分布有土洞、松软土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查明土洞

的成因、形态、规模和发展趋势,勘探孔应深入溶洞或土洞洞底完整岩(土)层3~5m; g) 当拟用红黏土层之下的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宜在每个桩位布置勘探孔,并按岩溶地基有

关规定进行桩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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