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勘察规范(7)

2019-06-02 13:37

b) 在地表分布有厚度不大的硬壳层地区,对轻型建筑应充分利用硬壳层作为地基持力层,且基

础宜尽量浅埋;

c) 软土不宜作为桩基持力层,宜选择软土层以下的硬土层或砂层作为桩基持力层;

d) 当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薄砂层或砂土互层时,应分析其对地基变形和承载力的影响,

以充分挖掘地基潜力。

9.3.3 软土地基承载力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结合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 根据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指标计算; 2) 根据软土的天然含水量按附录C表C.2-5确定; 3) 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确定;

4) 对于缺乏建筑经验的地区和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宜以较大面积压板的静载荷

试验确定。

b) 当为上硬下软的双层土地基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强度的验算;

c)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在满足建筑物变形要求的前提下,由设计人员按基础的实际尺寸、埋深和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最终确定。

9.3.4 软土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9.3.5 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其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因工程施工降水或大量抽取地下水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评价可能引起土体变形或大面积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9.4 软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9.4.1 对暗塘、暗浜、暗沟、坑穴、古河道等的处理,可采用以下的方法:

a) 当深度不大时,宜采用基础加深或换垫处理; b) 当宽度不大时,宜采用基础梁跨越处理; c) 当范围及深度较大时,宜采用短桩处理。 9.4.2 对厚层软土地基的处理,可采用以下的方法:

a) 采用堆载预压法或真空预压法,并在地基土层中埋置砂井、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 b) 采用复合地基,包括深层搅拌桩、砂桩、碎石桩、灰土桩、旋喷桩和小断面的预制桩等; c) 采用桩基,穿透软土层以达到增大承载力和减小沉降量的目的。

9.4.3 经处理后的软土地基,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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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

9.4.4 对重要的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软土地基,或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场地,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进行必要的监测。 10 填土地基 10.1 一般规定

10.1.1 填土是指由人类活动而堆积的土。根据其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为下列四类:

a) 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等一种或多种材料组成,不含或少含杂物; b) 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

c) 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它是我区沿海一带常见的人工填土之一; d) 压实填土: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的成分、密度、含水量,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 10.1.2 当利用填土作为建筑物地基时,应进行专门勘察。 10.2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0.2.1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通过调查访问和搜集资料,了解地形和地物的变迁以及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法; b) 查明填土的分布范围、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下

卧岩土的工程特性及填土基底的稳定条件等,对冲填土尚应了解其排水条件和固结程度; c) 调查有无暗浜、暗塘、渗井、废土坑、旧基础及古墓的存在;

d) 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及与相邻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 10.2.2 勘探点的布置一般应按复杂场地的要求布置,每栋建筑物不应少于4个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10~20m,土性及厚度变化较大时取小值。对暗埋的塘、浜、沟、坑的范围,应加密勘探点予以追索并圈定其范围。

10.2.3 勘探孔深度应穿过填土层,当填土下为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还应适当加深。 10.2.4 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性质确定。对以粉土、黏性土为主的填土,可采用钻探取样、轻型钻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轻型钻具可用小口径螺纹钻、洛阳铲等;对含较多粗粒成分的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填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钻探,并配置适量探井。

10.2.5 对以黏性土为主的素填土,在勘探时应注意填土与新近堆积黏性土的区别,一般可从土粒结构和埋藏形态来区别。填土土粒结构杂乱,埋藏形态无规律,而新近堆积黏性土则具有自然沉积土的结构层理。

10.2.6 填土的测试工作应以原位测试为主、辅以室内试验,并宜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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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能取得适合室内试验的填土,应采取试样进行室内土工试验。室内土工试验除一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外,应着重压缩性、湿陷性、膨胀性、前期固结压力等项目,并应注意填土的特点和工程实际应用需要,增加击实试验等项目,不可机械的套用天然土的试验方法; b) 现场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填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辅以室内试验;对细粒填土应按单元

取原状土测定含水量和密度,对粗粒填土可采用大体积灌水(砂)法测定密度; 2) 确定填土的地基承载力、压缩性和湿陷性,可采用压板面积不小于0.5m的平板浅层静

载荷试验,并在预计地基承载力的荷载下浸水测定其湿陷性,当土层厚度大或有地下水时可采用螺旋板深层静载荷试验,每个土质单元测定的数量不应少于3点。

10.3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10.3.1 填土地基应根据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定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膨胀性和密实度,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

10.3.2 填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与填土的组成物质、分布特征和堆积年代有密切的关系。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以及由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考虑作为天然地基。对未完成自重固的新填土、由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10.3.3 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以静载荷试验与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且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卧层承载力的要求。

a) 静载荷试验:应在有代表性土层的位置和宜在预计的基础底面标高进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取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压力或沉降量s的0.015倍压板宽度b的对应荷载值; b) 根据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符合附录C表C.2-6的规定; c) 根据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10)和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63.5)确定地基

承载力特征值时,应符合附录C表C.3-9和C.3-10的规定; d)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

10.3.4 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时,应验算其沿坡面的稳定性,并应判定原有斜坡受填土影响引起滑动的可能性。

10.3.5 对由特殊性岩土构成的填土,其岩土工程评价除按本章要求进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特殊性岩土评价的要求。 10.4 填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10.4.1对填土地基处理利用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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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填土地基处理方法,应从加固效果、经济费用、工程周期、环境影响以及地区经验等方面综合比较后,可按下列条件确定:

a) 换填垫层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可减少和调整地基不均匀沉降; b) 机械碾压、重锤夯实主要适用于加固浅埋的松散低塑性或无黏性填土;

c) 挤密土桩、灰土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砂、碎石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处理; d) 柱锤冲扩桩法、强夯和强夯置换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填土处理。

10.4.3 对填土地基应从勘察到处理施工全过程进行检验与监测,基坑开挖后应进行验槽,检验密实度与均匀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填土的质量检测应随施工进程同步进行。

10.4.4 检测数量根据加固体及加固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每栋建筑物检测点不应少于3点;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应增加检测点,检测深度应不小于设计处理深度。

10.4.5 检测方法宜选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平行检验。对于重要工程或复合地基应增加检测项目,并应进行现场静载荷试验以确定竣工验收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模量。

10.4.6 压实填土地基的质量检测应随压随检,分层进行,分层检测厚度可取200~300mm,根据工程重要性,在加固范围内每100~500m2应有一个检测点;强夯地基检测时间应安排在加固结束并间隔一定时间后进行,对碎石土强夯检测间隔时间为l~2周,对粘性土为3~4周。 10.4.7 填土地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建筑物应在施工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b) 沉降观测水准基点的设置在一个观测区内不应少于1个,观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水准

测量应采用闭合法,测量精度满足Ⅱ级水准测量要求,观测次数和间隔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 混合土地基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11.1.2 混合土的性质主要决定于土中的粗、细颗粒含量的比例,粗粒的大小及其相互接触关系和细粒土的状态。混合土的定名和分类的原则,应当根椐其组成材料和呈现性质的不同,针对具体情况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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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对待。

11.1.3 混合土中的粗、细颗粒,因其矿物成分、重度、相对密度、比表面积、风化程度等相差较大,不宜将其作为均质体考虑,对混合土的测试、各种指标的计算和评价均应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 11.2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1.2.1 混合土地基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除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重点进行下列工作:

a) 查明地形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范围、下伏岩土层的埋藏条件,接触面的坡向、坡

度以及下伏岩土的性质;

b)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物质来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调查当地

与混合土成因有关的地质现象发生的周期性、覆盖范围和堆积量; c) 查明混合土中颗粒粒径,大颗粒的风化情况;细颗粒的成分和状态; d) 查明混合土是否具有湿陷性、膨胀性;

e) 查明混合土场地是否存在崩塌、滑坡、潜蚀和洞穴等不良地质作用; f) 查明泉水和地下水的情况;

g) 调查当地利用混合土作为建筑地基、建筑材料的经验和地基处理措施。

11.2.2 混合土宜采用多种勘探手段和方法,如钻孔、探井、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动力触探试验适用于粗粒粒径较小的混合土;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含细粒为主的混合土;动力触探、静力触探试验资料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或钻孔予以检验。旁压试验适用于土中粗颗粒较少且粒径小的混合土。

11.2.3 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应布有一定数量的探井、探坑,以便直接对混合土的结构进行观察,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如不能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时,则应多采取扰动试样,并应注意试样的代表性。

11.2.4 现场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均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

11.2.5 现场密度测试。对细粒混合土,一般可用大环刀法取样分析;对粗粒混合土,可现场挖坑,采用充砂法或充水法测定其密度。

11.2.6 混合土的室内土工试验主要有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相对密度(比重)试验、颗粒分析和压缩试验等。混合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时,应注意试样的代表性,并注意其与一般土试验的区别。 11.3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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