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勘察规范(6)

2019-06-02 13:37

8.2.3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的勘探及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钻探、原位测试,取土样室内试验等勘察手段;

b) 钻探施工应干作业,对一般鉴别土性、采取质量等级为Ⅲ~Ⅳ级土样的勘探孔,可采用冲(锤)

击钻进方式;对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采用回转钻进;也可以采用冲(锤)击钻进鉴别描述土性,在预计取Ⅰ~Ⅱ级土样或原位测试位置1.0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对红黏土地裂的勘探应采用井探或槽探,钻孔和探井(槽)施工完后,应及时妥善回填;

c) 对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的土样,必须使用与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取土器,并用快速静力连

续压入或者重锤少击法取样,也可以在探井中切块取样;

d) 原位测试可采用静载荷试验、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等方法;对软塑、流塑状土,可

采用旁压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对浅部红黏土地基还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e) 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4~1/2,采取土试样和进行

原位测试的数量均不应少于6个(组);详细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f) 室内试验除测定红黏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对裂隙发育的红黏土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

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评价边坡稳定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为判别红黏土的胀缩性除作自由膨胀率试验外,还应进行膨胀试验、收缩试验,必要时应做复浸水试验。

8.2.4 地下水位观测点应按地下水径流方向布置,需测定地下水流量及土的渗透性和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进行专门的试验。 8.3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8.3.1 红黏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采用静载荷试验和其它原位测试(如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等)、理论公式计算并结合当地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根据土工试验结果,红黏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附录C表C.2-4确定。

8.3.2 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或有临空面以及存在较大的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黏土的承载力:

a)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

b)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c) 地表水体下渗的影响;

d) 对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

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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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红黏土的胀缩性评价,除符合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外,尚应注意下列问题:

a)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b) 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不均匀收缩变形的影响; c) 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中胀缩的影响;

d) 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8.3.4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除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工程需要划分出红黏土类型的空间分布,并分别提出特性参数及工程评价;

b) 地表水、上层滞水、土和岩面裂隙水、岩溶水的不均匀分布及相互连通补给关系,对基础施

工及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影响;

c) 避免建筑物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

d) 石芽出露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冲蚀形成地面变形的可能性;

e) 干旱季节在大范围推方区,地表土体失水收缩作用尤为明显,特别是对兴建砖混结构低矮的

建筑物,在其周围地面应尽快恢复植被,加强保湿。尽量在推土整平并经历一个水文年后再作基础施工;

f) 为充分利用红黏土上硬下软的特性,发挥浅部硬层的强度,减少下卧软层受到的附加压力,

对一般轻型建筑物,若基础埋置深度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时,应尽量浅埋;若浅埋的深度小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时,宜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下卧岩石作桩(墩)端持力层。

8.4 红黏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8.4.1 当红黏土地基不能满足承载力或变形要求时,可采用以下的地基处理措施:

a) 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进行地基处理;

b) 对于岩土组合的不均匀地基,当坚硬、硬塑状土体的强度能满足建筑物承载力要求但部分出

露有基岩、石芽、或大块孤石时,为防止不均匀沉降,可将其开凿整平后在其上作砂褥垫层;当石芽密布且石芽间分布有较厚的软土时,可用碎石、级配砂土将其置换。

8.4.2 当红黏土地基发育土洞、软弱土时,可作以下处理:

a) 对浅层土洞,应清除洞中的软弱土,抛填块(碎)石,面层用黏土夯填,然后高压注入混凝

土将洞中的空隙充填。上部结构应采用梁板跨越;

b) 对深埋的土洞,可通过钻孔灌填砂、砾石,然后采用高压双液灌浆自下而上对其封堵、固结

处理。

8.4.3 当红黏土地基处理不能满足地基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桩基,以完整基岩作桩端持力层。 8.4.4 红黏土地基检验和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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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天然地基的基坑(槽)开挖后,应检验以下内容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

1) 地基土状态、承载力和土裂隙发育情况; 2) 地下水情况;

3) 基坑开挖是否超过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b) 对基底红黏土状态的鉴别除手搓法外,还可用袖珍贯入仪测定,必要时可采取保湿土试样测

定其含水量等状态指标;

c) 可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测试校验红黏土的承载力;

d) 对变形不均匀地基或有土洞分布时,可进行基底钎探查明土层厚度、石芽位置、土洞的成因、

规模、形态与埋深;

e) 对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和不均匀地基或复合地基上的二级工程,应进行建筑物施工及

建成后的沉降观测;

f) 对重要边坡工程除进行边坡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邻近已有建筑的变形监测外,还应对红黏土的

湿度状态和裂缝随季节变化及基坑周边地面变形进行观测;

g) 建筑物和边坡的变形监测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执行。 9 软土地基 9.1 一般规定

9.1.1 软土是指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其分类标准应按表9.1.1确定。主要由软土构成的地基为软土地基。

表9.1.1 软土的分类标准

土的名称 淤泥 淤泥质土 划分标准 e≥1.5,IL>1 1.5>e ≥1.0,IL>1 Wu>60% 10%<Wu≤60% 泥炭 泥炭质土 注:e——天然孔隙比;IL——液性指数;Wu——有机质含量。 9.1.2 软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针对软土的工程地质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正确评价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 9.2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9.2.1 软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大型厂址、重要工程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对简单场地、建筑经验成熟地区或位置已确定的工程,勘察阶段可适当简化,可仅进行一次性勘察,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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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详细勘察的技术要求。

9.2.2 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软土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椐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差异,进行工程地质分段或分区。

9.2.3 采取土试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取样时应避免扰动、涌土等;运输、贮存、制备过程中均应防止试样的扰动。

9.2.4 软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着重查明以下内容:

a) 软土的成因类型、埋藏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均匀性、渗透性,地

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分布特征和起伏变化情况; b) 软土的固结历史,强度和变形特征随应力水平的变化规律,以及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

响程度;

c) 微地貌形态和暗浜、暗塘、墓穴、填土、古河道的分布范围和埋藏深度;

d) 地下水情况及其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基坑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和沉井等对软

土的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e) 地震区产生震陷的可能性及对震陷量的估算和分析; f) 当地的工程经验。

9.2.5 根据场地等级、工程重要性等级和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9.2.5确定。当土层变化较大或有暗埋的塘、浜、沟、坑、穴时应予加密。

表9.2.5 勘探点的间距(m)

场地等级 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初步勘察阶段 150~200 100~150 50~100 详细勘察阶段 一级(重要工程) 30~50 15~30 <15 二级(一般工程) 40~60 25~40 <25 三级(次要工程) 50~70 35~50 <35 9.2.6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勘察阶段等,勘探孔深度可按表9.2.6-1和表9.2.6-2确定。

表9.2.6-1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勘探孔种类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级(重要工程) 二级(一般工程) 三级(次要工程) 一般性勘探孔 >30 >20 >10 控制性勘探孔 >50 >30 >15 注: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表9.2.6-2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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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宽度(m)基础型式 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 1 8 — 2 12 8 3 14 11 4 — 13 5 — 14 注:1 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 2 勘探孔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9.2.7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勘探孔深度进行调整:

a) 当预定深度范围内遇基岩或坚硬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岩或坚硬土层适当深度,一般

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岩面。当到达预计深度仍为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应适当加深; b) 对箱形基础和筏板基础,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地基变形的计算

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c) 对桩基础,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桩

端平面以下3~5m;

d 对大面积堆载场地,勘探孔深度一般为堆土高度,若需验算沉降,则由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确定;

e) 当需要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的要求。

9.2.8 对软土的原位测试宜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静载荷试验。

9.2.9 软土的力学参数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有条件时,可根据堆载试验、原型监测反分析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三轴试验,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9.3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9.3.1 在建筑场地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a) 当建筑物离池塘、河岸、海岸等边坡较近时,应分析软土发生侧向塑性挤出或滑移的可能性; b) 当地基土受力范围内,软土下卧层为基岩或硬土层且其表面倾斜时,应分析软土沿此倾斜面

产生滑移或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

c) 当地基土层中含有浅层沼气,应分析沼气的逸出对地基稳定性和变形的影响;

d) 根据场地地下水变化幅度、水力梯度或软土层之下的承压水水头,分析其对软土地基稳定性

和变形的影响。

9.3.2 拟建场地和持力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场地有暗浜(塘)等不利因素存在时,建筑物的布置应尽量避开这些不利地段,如无法避开

时,则必须进行地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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