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今后除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设计变更、价格信息动态管理、优质工程增加费外均不再调整,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估计风险费用并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②设计变更未尽事宜按计价依据(2010版)及市建设局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新增项目部分工程造价按上述规定计算外,参考投标人的中标造价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公式=[(中标造价-暂定价)-(招标控制价-暂定价)]/(招标控制价-暂定价)*100%。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尽事宜设计变更等,中标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拖。
③主要材料动态管理方法:○1钢筋、商品砼、水泥按季调整,如温州市信息价上有相应型号规格的,参考温州市信息价,实行动态管理,如温州市信息价上无相应型号规格的,则一次包死,不予调整。○2其余材料不实行动态管理。
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按人工费指数法调整,人工费调整幅度为施工期间平均人
工费指数与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的比值调整公式为:人工费动态调整额=人工费总额〓(调整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1)。人工费总额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占中标造价的比例计算,人工费比例、指数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温州工程价格信息?为基数。具体参照温建建[2008]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和温住建发[2012]38号?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工程采取按季的方式计算动态差价,并同期支付差价款。材料和人工动态管理计算时调整额仅计取税金。
④优质工程奖励金额按照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中的标准,办理工程结算时根据获得的优质奖项计算相应费用。
⑤不论投标人是否变动暂列金额、暂估价,今后发生退价、调价等情况一律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暂列金额、暂估价金额计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参照11.1第3种方式执行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10%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5%的工程预付款,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和承包人全套项目班子进驻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5%的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20%后,分两期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2010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相关省市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正式开工后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工程量及进度款报表提供给监理人,经监理人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和发包人现场代表认可后,据此支付该月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进度款(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待竣工决算时一并结算),当本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将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内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并经总监按有关标准检验合格后签字认可,发包人在28天内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交城建档案馆并提交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并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退还全额质量保修金,无息)。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退场前15天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5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3.1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后28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