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5)

2019-06-02 15:15

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温建建[2010]23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14.2.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执行。 14.2.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10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约定为2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总包单位未尽总包管理职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则按现场安全文明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累计总额不超过履约担保额度中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担保金额,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正常管理,对不服从正常管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包人有权按1000~20000元/次进行经济处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除发包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外均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等,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温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21.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本专用条款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拟定,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

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优先解释。

21.1 概算工程建设费

经批准的相应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为732.46万元,该控制总额及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1.2工程变更

21.2.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

2、发包人以下采用 (2) 种方式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14天。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1)每月 前报送; (2)每季度末前。 21.2.2 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 (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 30 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

(1)涉及47.2.2.1(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2)涉及47.2.2.1(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 相关部门 的审核同意后执行;

(3)涉及47.2.2.1(3)款情形的 。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承包人接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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