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6)

2019-06-02 15:15

大工程造价变更指令后,应当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变更价款后同期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

4、发生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承发包人须于7日内将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双方约定由 承包人 负责报送。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21.2.3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依照?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温建技[2009]2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21.3禁止擅自变更

21.3.1承包人未经合法或合同约定程序不得变更施工,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1.3.2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规定程序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履行拒绝义务擅自变更施工的,不予增加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

21.4 变更价款确定

2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发包人应当接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答复。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视为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

21.4.2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应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1、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 2、合法的工程变更文件; 3、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4、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计价依据性资料。

21.4.3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承包人修正或补充后可在7天内重新提交。

21.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履行合同过失而需要变更的;

2、应承包人要求或建议而采取变更措施,但发包人及其工程没有因此受益的; 3、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4、承发包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21.4.5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造价与费用的确定、调整、变更或施工索赔进行任何签证意见与解释须经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未取得发包人授权的,须经发包人的确认。

21.5发包人索赔

21.5.1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

21.5.2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以书面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21.5.3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

21.5.4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第47.5.3款要求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

21.6承包人索赔

21.6.1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

21.6.2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

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

21.6.3承包人索赔也应符合第21.5.3款、第21.5.4款的要求。 21.7合同结算管理

21.7.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21.7.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21.7.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21.7.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21.7.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21.7.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21.7.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温建建[2010]23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21.8工程造价文件的送达

21.8.1合同当事人依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递交变更通知书、价款变更报告、合同价款结算书等工程造价及合同履行文件的,承发包人应当予以接受。

21.8.2承发包人约定的送达方式: 21.9争议的解决

发生发包人不予批准承包人索赔报告、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持有异意或承发

包人未能就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审核达成一致意见等合同履行争议的,承发包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由发包人召集政府职能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参加的索赔协调会议;

2、向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调解;

经上述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款约定方式解决。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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