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艺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工业产品年产量(吨)×排放系数(千克/吨) (9)
计算工艺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量时,可参考表8中参考系数。
表8
生产工艺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参考系数
工艺类型 铁合金 碳黑 参考系数 0.05 0.4 工艺类型 轧钢 生铁出渣 参考系数 0.04 0.076 工艺类型 制浆与造纸 参考系数 1.5 2.3.6 燃煤量测算 测算燃煤量消耗,现场向被测单位索要入炉煤质检验数据报告,根据煤质热值
热值及锅炉蒸发量(吨位),测算单位小时燃煤质热值,如需自测煤质热值,应采集 现场入炉混合样,检测煤值.若实际燃煤与测算量相差超过±25%,应立即核实现 场工况,必要时重新监测或增加抽测频次。质热值测试的结果确定的公况可作为 工况系数的参数依据,测算方法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 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附录B
2.3.7 热工仪表核查 记录锅炉热工仪表输入及输出量,通过热水量及热水升高温度计算热耗量,
测算生产负荷。与现场实际负荷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超过±25%),不能达 到测试工况要求时,应立即现场核查,予以纠正.热工仪表核查确定的工况作为工 况系数的参考依据。
2.3.8 非燃烧工艺工况核查 非燃烧工艺工业生产可通过实际生产原材料、产品产量
与相关的设计指标进 行比较,计算其生产负荷。 2.4 样品采集 2.4.1 监测项目
2.4.1.1 废气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有关行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相应的地方标准)、原材料及生产工艺确 定监测项目。
2.4.1.2 环境空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要求执行。根 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1号文件)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作如下修改:
(1)取消NOX 指标。
33; (2)二氧化氮(NO 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改为0.08mg/m
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
3
为0.24mg/m。
3 3 ; (3)臭氧(O )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改为0.16mg/m3
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 改为0.20mg/m3。
2.4.2 采样布点和采样方法 有组织排放监测采样布点和采样方法分别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
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 和9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 监测的采样布点和采样方法分别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9和10的规定执行。 环境空气采样布点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的相应规定执行;采样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2005)的规定执行。 2.4.4 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2.4.4.1 废气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相应污染源设施的 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浓度等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一般要求为:
(1)根据污染源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规律、相关排放 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监测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确定采样频次和时间。 (2)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3) 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 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若排 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上述要求 采样。
(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
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2.4.4.2 环境空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 性规定,确定相应污染物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2.4.5 采样器具
2.4.5.1 采样器具的要求 废气监测器具的技术等要求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
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相关规定。 环境空气监测器具的技术等要求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2005)的相关规定。 2.4.5.2 吸收瓶抽检 使用吸收液采集气态污染物时,采样瓶须用清洗干净、烘干,
并应定期对吸收瓶抽检,每批吸收瓶抽取5%的吸收瓶检测其是否含有待测物质,若有检出,则 视为该批吸收瓶清洗不合格。查找产生污染原因,纠正后再次抽测,直至合格为 止。每批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瓶。 2.4.6 采样质量控制
2.4.6.1 排气参数的测定过程 进行排气参数测定和样品采集以前,应对采样系统的密封性进行检测。采样系统的密封性的技术参数应符合仪器说明中的要求。 温度测量时,监测点尽量位于烟道中心,温度计最小刻度应保证至少1℃,实测温度应在全量程10-90%范围内。
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测定烟气成分时,必须按CO2、O2、CO 的顺序进行测定,不得反向操作。现场及时记录操作程序。
排气压力测定时,事先必须调节零点,进行气密性复查。进行气密性复查,S 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 2.4.6.2 颗粒物的采样(废气)
颗粒物的采样必须按照等速采样的原则进行,尽可能使用微电脑自动跟踪采
样仪,以保证等速采样的精度,减少采样误差。
现场监测的流量、断面、压力等数据要与生产设备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当检 测断面不规范时,可根据断面实际情况按照布点要求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数量。采 样过程跟踪率要求达到1.0±0.1,否则应重新采样。
采用固定流量采样时,要随时检查流量,发现偏离及时调整。采样后应重复 测定废气流速,当采样前后流速变化大于±20%时,样品作废,重新采样。 2.4.6.3 气态污染物的采样(废气) 执行2.4.6.2 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气态污染物采样时,应根据被测成分的存在状态及特性选择冷却、加热、保 温措施。并按照分析方法规定的最底检出浓度选择合适的采样体积。
使用吸收瓶或吸附管系统采样时,吸收装置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管出口,并采 用多级吸收或吸附。当未发现或吸附检测结果大于吸收或吸附总量10%,应重新 设定采样参数进行监测。
当采样管道为负压时,不可用带有转子流量计的采样器采样。
测定去除效率进行测定时,处理设施前后口应同时采样。不能同时采样时, 则各运行参数及工况控制误差均不得大于5%。
现场直接定量测试的仪器,应注意零点变化,测试前后测量零点,当零点发 生漂移大于仪器规定指标时,应重新测定。 2.4.6.4 连续采样质量保证(环境空气)
(1)采样总管及采样支管应定期清洗,干燥后方可使用。采样总管至少每6个月 清洗1次;采样支管至少每月清洗1次。
(2)吸收瓶阻力测定应每月1次,当测定值与上次测定结果之差大于0.3kPa时 , 应做吸收效率测试,吸收效率应大于95%。不符合要求者,不能继续使用。 (3)采样系统不得有漏气现象,每次采样前应进行采样系统的气密性检查。确 认不漏气后,方可采样。
(4)临界限流孔的流量应定期校准,每月 1 次,其误差应小于 5%,否则,应进 行清洗或更换新的临界限流孔,清洗或更换新的临界限流孔后,应重新校准其流 量。
(5)使用临界限流孔控制采样流量时,采样泵的有载负压应大于 70kPa,且 24h
连续采样时,流量波动应不大于 5%。
(6)定期更换尘过滤膜,一般每周 1 次,及时更换干燥器中硅胶,一般干燥器 硅胶有 1/2 变色者,需更换。
2.4.6.5 间断采样质量保证(环境空气)
(1)每次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的气密性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漏气现象后, 方可进行采样。
(2) 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的采样器。使用前必须经过流量校准,流 量误差应不大于5%;采样时流量应稳定。
(3)使用气袋或真空瓶采样时,使用前气袋和真空瓶应用气样重复洗涤三次; 采样后,旋塞应拧紧,以防漏气。
(4)在颗粒物采样时,采样前应确认采样滤膜无针孔和破损,滤膜的毛面应向 上。
(5)滤膜采集后,如不能立即称重,应在 4℃条件下冷藏保存;对分析有机成 份的滤膜采集后应立即放入-20℃冷冻箱内保存至样品处理前,为防止有机物的 分解,不宜进行称重。
(6)使用吸附采样管采样时,采样前应做气样中污染物穿透试验,以保证吸收 效率或避免样品损失。
2.4.7 无动力采样(以硫酸盐化速率和降尘为例)
污染物无动力采样时间及采样频次,应根据监测点位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浓 度水平,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及不同监测目的确定。通常,硫酸盐化速率及氟化物 采样时间为 7~30 天。但要获得月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 15 天。 2.4.7.1 硫酸盐化速率
(1)将用碳酸钾溶液浸渍过的玻璃纤维滤膜(碱片)曝露于环境空气中,环境 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硫化氢、硫酸雾等与浸渍在滤膜上的碳酸钾发生反应,生成 硫酸盐而被固定的采样方法。
(2)采样装置 采样装置由采样滤膜和采样架组成,采样架又由塑料皿、塑料垫圈
及塑料
皿支架构成。如图 1 所示。 ——塑料皿,高 10mm,内径 72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