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6)

2019-06-10 23:26

43、BCD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当时所得税有关规定可以确认为损失但在当年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44、ACD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计算

1、(1)增值税计算的错误之处及理由:

未将销售两轮摩托车的运输费收入纳入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运输费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纳入收入总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未做进项税转出,相应的运费负担的增值税也未做进项税转出。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相应运费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取得摩托车赞助商赞助的原材料进项税款未进行抵扣。取得的赞助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应补增值税=468÷1.17×17%+600×17%+18.6÷(1-7%)×7%-5.1=166.3(万元) 消费税计算错误之处及理由:

未将销售两轮摩托车的运输费收入纳入销售收入计算消费值税。运输费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纳入收入总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算消费税。 应补消费税=468÷1.17×10%=40(万元)

应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6.3+40)×(7%+3%)=20.63(万元) 该企业当年未计算缴纳房产税

应补房产税=12000×(1-20%)×1.2%=115.2(万元) 该企业当年未计算缴纳印花税

应补印花税=(87400+10080+35000+5950)×0.3‰+(468+1100)×0.5‰=42.31(万元)(注意:按合同记载金额,不论是否含增值税)

(2)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87400+468÷1.17+10080=97880(万元) 2009年投资收益=130+90+170=390(万元) 2009年营业外收入=30+5.1=35.1(万元)

2009年营业成本=190000×0.28+28000×0.22=59360(万元) 2009年营业税金及附加=9748+40+2029.26+20.63=11837.89(万元)

2009年管理费用=11000+115.2+42.31=11157.51(万元) 2009年销售费用=7600(万元) 2009年财务费用=2100(万元)

2009年营业外支出=3600+600×17%+18.6×7%÷(1-7%)=3703.4(万元)(注意:转出的进项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2009年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2009年该公司会计利润=97880+390+35.1―59360-11837.89―11157.51―7600―2100―3703.4=2546.3(万元)

(3)运输费收入未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运费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时英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全额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不能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的50%加计扣除

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全额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不得税前列支。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不能全额扣除。符合条件的捐赠款按不超过当年会计利润的13%的部分可以扣除。

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不能直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额,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纳所得税款不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抵扣。

受赠收入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赠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和印花税未纳入税前扣除。房产税和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合并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合并后弥补被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扣除,企业全额扣除不对。

招待费用的60%=900×60%=540(万元) 销售收入的5‰=97880×5‰=489.4(万元) 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89.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900-489.4=410.6(万元)

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800×50%=40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300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546.3×12%=305.56(万元)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500-305.56=194.44(万元)

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均免税,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元和90万元

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换算为不含是收入=170÷(1-15%)=200(万元) 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200×25%=50(万元) 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所得税=200×15%=30(万元) 境外所得在境内需补企业所得税=50-30=20(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46.3―170+410.6+300+194.44―400―130―90―150=2511.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11.34×25%+20=647.84(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647.84-570.19=77.65(万元) 2、(1)计算会计利润

营业收入=68000+163.8÷1.17=6814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163.8÷1.17×9%+【(163.8÷1.17×17%+163.8÷1.17×9%)】×(7%+3%)=9266.24(万元)

营业成本=45800+20×5=45900(万元) 管理费用=3600(万元) 销售费用=2900(万元) 财务费用=870(万元) 投资收益=550(万元) 营业外收入=320(万元) 营业外支出=1050(万元)

利润总额=68140―9266.24―45900―3600―2900―870+550+320―1050=5423.76(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280×60%=168(万元) 营业收入的0.5%=68140×0.5%=340.7(万元)

168万元小于340.7万元,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额为168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80-168=112(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5423.76×12%=650.8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650.85=149.15(万元) 职工福利支出扣除限额=3000×14%=4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420=60(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支出扣除限额=3000×2%=60(万元)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0-60=30(万元)

其他调增项目:允许扣除的折旧额=234÷10÷12×5=9.75(万元) 应调整应税所得额=11.7-9.75=1.95(万元)

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5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税所得额60万元

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5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税所得额5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423.76+112+149.15+1.95+60+30―60―550=5166.8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166. 86×25%=1291.72(万元) 抵免所得税额=(200+34)×10%=23.4(万元)

注:购进符合条件的设备,投资额的10%可直接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1291.72-23.4=1268.32(万元)

3、(1)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7000×17%―595―10.2=584.8(万元) (2)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120×5%=6(万元)

(3)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4.8+6)×(7%+3%)=59.08(万元) (4)该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7000×0.3‰=2.1(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房产税=(4000-300)×(1-20)×1.2%+120×12%=49.92(万元)

(6)该企业2008年度营业收入=7000+120=7120(万元) 营业成本=400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6+59.08=65.08(万元) 期间费用=1500+700+49.92+2.1=2252.02(万元) 投资收益=210-300=-90(万元) 营业外收入=60+10.2=70.2(万元) 营业外支出=0

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7120―4000―65.08―2252.02―90+70.2=783.1(万元) (7)业务招待费的60%=60×60%=36(万元) 营业收入的0.5%=7120×0.5%=35.6(万元) 36小于35.6,允许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35.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5.6=24.4(万元) (8)广告费扣除限额=7120×15%=106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1068=132(万元) (9)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值应调增应税所得额90万元 新技术研发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

(10)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7万元,可据实列支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60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5万元

工资附加“三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9(万元)

(11)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783.1+24.4+132+90+9―45=993.5(万元) (12)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93.5×25%=248.38(万元) 4、(1)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8600×17%-8.5-510-230×7%=927.4(万元) (2)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200×5%=10(万元) 注:技术转让收入免营业税

(3)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27.4+10)×(7%+3%)=93.74(万元)

(4)营业收入=8600+200=8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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