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 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令。
1.36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 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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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的,约定适用的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订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4 通讯联络 4.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4.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的批准
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5.2 承建资质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5.1条约定将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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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5.3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6 现场考察
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的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义务; (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臵
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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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中考虑。
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臵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 安全事故处理 9.1 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安全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知识产权 10.1 工业产权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
10.2 著作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体的责任 11.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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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障
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的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2.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保障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的违约以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的,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臵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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