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

2019-06-10 23:54

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合同质量的奖罚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本工程的隐蔽验收、中间验收、预验收等工作;参加竣工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36.4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本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37.1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保护本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颁发本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的保护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及设备材料进行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保护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颁发本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保护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的保护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本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25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2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起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承包人与发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3 审查、检查和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4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包含的安全防护费用外的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38.5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本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本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39 放线

39.1 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26

39.2 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9.3 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臵、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合同价款中已包含的此项工作的费用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本工程变更的约定处理。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和“一览表”中约定。“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4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3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4 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7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5 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的检验或试验并不能免除发包人应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终生质量负责。

41.6 约定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42.2 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 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4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款和第42.3款约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42.5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

28

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2.6 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43.1 进入现场检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

(1)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2)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

43.3 材料设备的使用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本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本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设备的检验,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

(1)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供应或采购的材料进场的一般鉴定、检查(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的试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2)设备进场检验,发包人供应设备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设备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新材料设备、新结构、新工艺等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43.5 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

29


2007年版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服装企业经营成功之道系列之七—金牌团队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