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44 检查和返工 44.1 施工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4.2 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进行处理,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处理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处理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3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5.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45.3 验收结果的确认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5.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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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6.1 重新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6.2 额外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试)验,以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7 工程试车 47.1 试车内容
是否需要试车,试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47.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
47.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7.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7.5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试车费用,除非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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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臵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7.6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8 竣工资料
48.1 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
48.2 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本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49 竣工验收 49.1 组织验收和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9.2 组织验收的限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9.3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的保护和一切意外责任。
49.4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本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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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49.1款至49.4款约定办理。
49.6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9.7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按本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50 质量保修
50.1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0.2 工程质量保修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0.3 未修正质量缺陷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0.4 修正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正非承包人原因的质量缺陷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造 价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51.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51.2 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1.3 现场计量
当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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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1.4 收到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限制
(1)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的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计量时出现争议的,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将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按上述约定时间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争议部分待双方确认后再支付。
51.5 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合同中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51.6 其它款项的计量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经审核确认后,可随工程进度款一起申报, 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1.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而超出设计图纸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
52 预留金 52.1 预留金的用途
预留金是用于实施本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未能预见事件的一笔款项。
52.2 预留金的支付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2.1款约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52.3 提供预留金支付票据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预留金支付项目的票据。
53 零星工作项目费
53.1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和支付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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