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

2019-06-10 23:54

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的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和另行发包 21.1 分包人工作

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依法确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承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1.2 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接受

发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发包人有权拒绝其有理由反对的分包人。 21.3 另行发包

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

21.4 承包人对另行发包的接受

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另行发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

22 承包人雇员 22.1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施工人员,也可以聘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聘用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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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2.5 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4)经常行为不当; 22.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斗殴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

23.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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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含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及其单位对索赔理由书面确认的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

23.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发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承包人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

23.6 向承包人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向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价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价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3.7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本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延缓工程施工、停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3.8 担保的解除与恢复

担保有效期内,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凭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23.9 保函集中保管

发包人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原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原件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担保原件分阶段提交担保保管单位。

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交回担保保管单位;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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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基本风险为: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坏; (5)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釆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损失或损坏。

24.2 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发包人应承担24.1款所列举的风险和该风险达到对工程、设备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失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取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如果承包人因上述风险和进行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导致费用的发生和工期的延长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风险。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基本风险为: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

(2)由于承包人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承包人风险的后果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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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并抄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工期和工期延误的约定索赔工期、按费用索赔的约定索赔费用。

26.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本工程办理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部分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

27.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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