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27.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证明,以及代办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
27.4 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本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当本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7.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二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承包人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28.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二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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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
29 开工 29.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3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工程变更的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 30.3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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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调整部署,或为本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不可抗力约定处理。 30.4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30.3款的约定处理。
31 工期延误 31.1 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工程变更;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的风险事件;
(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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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31.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3 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31.2款的约定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4 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未能在31.2款和31.3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31.2款和31.3款约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的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也可将本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竣工日期之前完成本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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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竣工日期 33.1 约定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工程的竣工日期。 33.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 误期赔偿 34.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误期赔偿费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计算误期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中约定的本工程竣工日期减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顺延工期。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
35.2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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