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计厅审计细则(2)

2019-06-11 00:17

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阶段节点式跟踪审计和定期跟踪审计可以根据阶段和期间制发审计通知书。驻场式跟踪审计可以全过程使用一个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成员应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收集审计证明材料,作好相关记录。

审计证明材料形式包括: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声音资料,也包括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应具备适当性、充分性。尤其对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容易引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争议的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证据应详实、完整。

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针对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计意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以以审计组名义制发。对于重大事项,或其他审计组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汇报,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下发审计建议函或出具专题报告。

审计组应重视审计建议或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审计建议或意见的质量。

审计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意见单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核。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跟踪过程中,应建立《跟踪审计台账》(见附件3),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和采纳情况、审计成果等)。台账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见附件4),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驻场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提交跟踪审计月(季)报(见附件5)。同时,应通过审计管理信息系统(OA)提交跟踪审计台账、跟踪审计工作底稿、跟踪审计意见单等资料。

审计组如遇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程序由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法定审计结果文书。跟踪审计项目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出具年度跟踪审计工作报告。

跟踪审计报告应对项目跟踪的总体情况和跟踪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出总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做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投资、工期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发现的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可移送相关部门,也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审计信息或专报等形式向政府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将跟踪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归纳成跟踪审计档案,提交审计机关。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工程招投标制度,联系单报批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是否规范、健全。

(二)检查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检查前期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征地拆迁、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设计图纸会审、环保及消防报批等)是否已办理。

(三)检查项目的规划、勘探、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无“三边”现象。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四)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重点检查投标报价要求和结算合同条款等)、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重点检查清单描述、土石方等隐蔽工程清单量是否准确等)、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全面、有效。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等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有无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及计价的具体约定。

(六)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拨付的手续是否合规。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七)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检查征地拆迁是否按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有无按规定报批,委托征地协议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有无签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评估、计价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做到公平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在项目拆迁阶段,应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

1.拆迁评估的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通过实地查勘,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

2.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3.应及时审查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式,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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