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应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项目经理的到位情况、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等。
(三)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超概算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设计失误、工程质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
(五)检查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六)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七)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八)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九)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优惠政策从而加大建设项目成本的情况。
(十)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十一)检查项目所购设备、材料价格,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不合理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首先,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其次,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十二)检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检查相关单位对质量的控制情况,如主要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检验检测程序是否到位、各种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对主要材料、砼配合比、施工成品观感进行抽查。
(十三)检查各参建单位工作情况。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人员到位、职责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按图施工等情况。
(十四)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在跟踪审计汇报中应对工程进度进行形象的表述(应附有
影像资料),并分析与合同工期有无出入、主要原因和责任确定。
(十五)检查工程结算情况。检查参建各单位是否规范、及时地整理工程资料,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审计。
1.及时核实隐蔽、交叉、临时工程等完工后无法再行核查的工程实施情况。审计组进点后可以通过现场勘察、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隐蔽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审计监督。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关键部位需拍下照片或影像作为证据。资料和证据要整理清楚,以备事后核查。
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2.及时测定特殊材料和工艺的费用。对新材料、无价材料、新工艺的性能、价格、消耗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作为审核结算依据的基础资料。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新工艺所用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消耗量进行试验、测定、计量,编制补充施工项目单价。
3.及时核实工程变更情况。应掌握工程变更内容和过程,分清变更性质和责任方(分为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求或施工单位提出),重点对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及时对建设单位变更审批程序、变更费用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4.及时审核补充合同情况。掌握补充合同签订原因和过程,审查补充合同的合理性,分析补充合同价格水平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严密性。
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
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根据审计需要做好必要的现场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联系单签证的合法性,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合法,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的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三)检查工程设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审查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抽查主要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
(四)检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检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六)检查尾工工程。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检查建设单位有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八)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整改情况。
(九)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做出综合评价。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四章跟踪审计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选择影响面广、投资额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注、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项目展开。
第二十五条为防范审计风险,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建议多采用阶段节点审计、定期审计等方式,慎用驻场审计方式,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组织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审计质量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审计质量由中介机构和审计机关共同负责,中介机构负直接责任,审计机关负指导、监管职责。
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原则上竣工决算审计应另行安排,以实现审计质量的有效稽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要与建设单位加强协调,向建设单位说明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