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各类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审查竣工图纸、联系单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量、结算单价、取费标准、适用合同条款等的准确性。核查工程价款结算和各类投资支出的正确性、合理性。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支付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抽查,以确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检测检验或验收等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囤积、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绩效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评估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以及对建设项目的作用和影响等相关情况。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三)分析工程造价,关注投标清单中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变更问题及各类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全面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五)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六)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是:
(一)检查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并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检查各渠道投入资金的实际金额,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
(三)检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情况。主要审查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约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审查补充合同对原合同和招标文件等有没有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或调整;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现场实物是否一致;检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合理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安全、人员变更及到位率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检测检验或验收等手续。
(五)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投资效益情况。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程序一般包括:审计计划、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审计计划:
(一)审计机关应加强与发改、财政、国资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结合项目特点、建设单位管理等情况,统筹安排审计计划,
加强审计项目预备项目库建设。
(二)年度审计计划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原则,优先安排事关民生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应积极组织按时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如当年无法完成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续审项目,继续实施。
第十九条审前准备:
(一)确定审计组长及审计人员。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机关组成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二)调查了解。审计组及时组织人员与建设单位对接沟通,调查了解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规模情况,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施工、质量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控制度;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项目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依据。
2.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步骤方法等。
3.审计工作要求,包括审计进度安排、内部重要事项管理及审计组职责分工等。
4.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进点。
1.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进点,取得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召开审计进点会议的,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要求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要明确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内容、重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强调审计纪律。
(二)审计组应按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组长应及时掌握审计情况、控制审计进度、加强人员管理、组织对外协调与资料交接,并根据需要安排(或委派人员)进行审计抽查复核与业务指导。审计实施阶段一般在被审计单位或建设项目办公地点进行。
(三)审计组成员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收集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审计证据必须具备适当性、充分性。审计证据应当有相关单位盖章,重要的审计证据还应当有相关人员签名,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有审计组成员的核实说明。
(五)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审计采用的方式方法及查阅的资料,查明的事实情况或违法违规问题及定性依据等。
(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