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计厅审计细则(6)

2019-06-11 00:17

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组成员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进行事实取证,由被审计单位签证认可,所附的证据应由被审计单位盖章。审计取证单相关单位无理由拒绝签证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经审计组长签字确认。

(七)审计实施结束前,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审计资料进行检查复核。实施方案中要求审计的事项未能完成实施的,或审计反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及时组织补正。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在分析、核实已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等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督促被审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作出书面说明,拟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稿。按规定程序审理后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工作起止时间。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立项;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情况;项目实施完成以及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评价: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项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对项目工程管理与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总体评价等。

(四)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发现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招标、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和提出审计处理处罚等相关意见。

(五)审计建议。结合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建设单位管理现状,在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六)审计专报信息。审计组可以根据审计发现的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起草专项报告,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决策机构使用。 第二十三条整改落实。审计组所在部门,要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整改检查报告并归档。审计机关要加强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审计资料归档。审计组在项目实施结束3个月内完成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要求移交审计机关存档。

第四章审计质量控制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处(科)室、审计机关专职审理机构三级复核。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长按审计方案内容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签证单、工程结算书等相关审计证据进行复核,签注复核意见,起草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所在处室采取专职人员复核,其中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结果的复核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复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了审计,具体审计目的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工程结算是否存在重大错误。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对项目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疑点或妨碍审计进展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所在处(科)室领导汇报,并提出专业判断和处理意见:

(一)重要审计资料未能提供或重要事项未能明确,将妨碍审计实施或对审计结果有较大影响的。

(二)送审资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建设项目及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嫌疑及违规金额较大的。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也可将投资规模较小、工程相对简单的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直接委托经选择相对有质量保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质量由承担委托竣工决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审计机关要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接的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参与审计的专业人员资格、人员数量应当符合审计机关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可以通过组织审计进行。通过组织审计方式进

行的,审计机关应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组织审计协议书》,明确审计任务及目标、双方权利及义务、审计质量及廉政要求、回避及保密承诺、违约责任、审计费用等事项。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协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社会中介机构已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参与招标代理、标底编制、咨询服务、内部结算(决算)审核等建设管理环节的,应予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有统一实施细则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实施细则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部门内部审计组织的行业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建设单位自主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流程图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信息表

3.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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