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的要求。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确定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建立跟踪审计定期例会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中长期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要在确保跟踪审计连续性的同时,突出阶段性审计的重点,防止疲劳、麻痹等引发风险。
如遇审计组人员,特别是组长、主审调整,应当及时做好工作及资料交接,并按照规定制发调整审计组成员的补充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招标投标等会议,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的重要例会及其他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审计组可以列席会议及时了解情况,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决策管理,审慎发表审计意见,并应将参与上述工作的主要情况登记入《跟踪审计台账》。
第三十条跟踪审计工作要以审计成果为导向,审计组和协审单位应以跟踪审计意见单、审计建议函、专题报告等为载体,将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出来,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跟踪审计要高度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各项风险,如决策风险、资金风险、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等。
第三十二条应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运用网络等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加强对跟踪审计的全过程管理。为规范跟踪审计管理,审计组应将下列文书按有关规定
纳入审计管理系统(OA)进行实时管理:
(一)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二)跟踪审计通知书。
(三)跟踪审计月(季)报。
(四)跟踪审计工作台账。
(五)跟踪审计工作底稿。
(六)跟踪审计意见单。
(七)阶段性跟踪审计报告。
(八)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九)重要事项报告。
(十)其他。
第三十三条组织协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应将跟踪审计的要求写入审计任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中。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协审单位的管理,并定期对协审单位的审计成效及廉洁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协审单位,将取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部门内部审计组织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和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跟踪审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资料清单
2.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台账
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底稿
5.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月(季)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依法已竣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确认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价值,正确分析评价投资绩效。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竣工决算审计组织方式可以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审计条件、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接受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初步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六条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取得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历次调整概算文件等。 (二)竣工验收报告或初步验收报告等。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依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
他与竣工决算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及时取得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