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
2、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同 3、个人合伙涉诉 4、企业法人分立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6、遗产继承诉讼
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 8、共同财产涉诉 9、连带责任保证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三、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个,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这是最基本的区别。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
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同属于以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点:二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位二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主要区别:
1、诉讼标的不同 2、诉讼请求不同 3、法律特征不同
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
5、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适应现代社会民事纠纷群体化而建立的一种独特的群体诉讼制度。
诉讼代表人制与共同诉讼制度共性: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多数人诉讼。 区别:
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 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3、裁判的效力不同
诉讼代表人制与诉讼代理人制度共性: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区别:
1、诉讼地位不同
2、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3、产生的根据不同 4、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
1、完善诉讼主体制度,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充分体现民诉法“两便”原则,实现诉讼效益
二、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具有于进行到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三、代表人诉讼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
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
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四、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公告 2、登记
3、裁判效力,表现在:
(1) 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约束力
(2) 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含义和特征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
1、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参加诉讼的人。 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两面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时间。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时介入诉讼,一般是在一审 2、参加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主动提起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4、诉讼的地位不同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十岁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缺德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时间。在本溯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前参加,通常是在一审结束之前
2、参加方式。可以自己申请,也可由法院通知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具有两方面的功能: 1、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
2、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
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性质重要、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范围,但二者在受理纠纷的范围上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
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1、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款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2、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有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与当事人的选择
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先于人民法院主管。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优先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处理。
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提起诉讼的,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4、行政机关处理行为的非行政行为处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5、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6、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要依行政仲裁与民事诉讼关系而定。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意义:
1、确定管辖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诉讼顺利开始 2、确定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确定管辖可以使人民法院明确自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防止因管辖权不明造成的推诿或者争抢
4、确定管辖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督促下级人民
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纠正违反管辖管理受理案件的程序违法行为
二、 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管辖的: 1、便于当事人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3、保证案件的公平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四、管辖的分类 在法律上的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3) 专属地域管辖 (4) 共同管辖 (5) 选择管辖 (6) 协议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大部分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