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by江伟(高等教育出版社)(7)

2019-06-11 00:25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并在客观上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行为种类:

1、必须到听得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情节较轻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5、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匿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6、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

务,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8、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9、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

10、 富有协助义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

民法院的协助通知后,拒不协助调查、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行为

11、 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

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

12、 除10和11外,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的其他拒绝协助的行为

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种类: 1、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 4、罚款 5、拘留

第十二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一节 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受诉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意义:

1、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和构架的财政支出

3、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促进民事纠纷在各种解决机制上的合理分流,减

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

4、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经济利益

二、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 1、依法收费原则 2、司法救助原则

3、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1、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4、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5、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的交纳标准

五、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诉讼费用的交纳,主要是指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的退还,则指因为特定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将已经预售的诉讼费用退还给预交该项费用的当事人。

六、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案件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败诉人负担”的一般原则,同时辅之以“当事人协商负担”,“法院直接决定负担”和“自行负担”等其他讼费负担规则。

1、败诉人负担:

(1) 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但胜诉人自愿负担的除外

(2) 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据定

他们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害

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当事人协商负担:

(1)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3)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

3、法院直接决定负担,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才定的,应当相应的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4、自行负担,是指不论诉讼结果如何,也不考虑其他因素,在诉讼费用的

负担问题上,既不适用败诉人负担原则,也不适用当事人负担原则和法院直接决定原则的辅助性规则,而一律由特定的当事人自己负担

七、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 司法救助

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 司法救助,亦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1、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具体表现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责

任和法律援助机构本身的组织实施责任。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的责任 2、对象不同 3、事项范围不同

4、法律援助是无偿的,而司法救助中出免交诉讼费用外,就诉讼费用的缓

交和减交而言,当事人仍须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司法救助的意义:

1、可以借此确保当事人不至于因为经济上的困难而失去利用诉讼机制,行

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机会 2、确保司法公正的切实愿望

二、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和具体适用情况 适用对象即是指民事诉讼中有权接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 适用情形:

1、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适用情形 2、减交诉讼费用的具体适用情形 3、缓交诉讼费用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司法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第十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一、普通程序的概述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征 1、在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在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后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范畴内,当事人的起诉尚不能够被笼统地看成是诉讼的起点。

起诉须同时符合下列4点: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普通程序中,起诉的方式应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状是原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于是原告为了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保护而享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首要诉讼材料。起诉状应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进行的职权行为。

受理程序具体包括两个基本环节:审查起诉和立案 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同时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就受诉人民法院而言,在依法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既实现了对该案件

的管辖权,取得了对该案件的专有审判权,同时也负担起了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职责,且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中途停止对该案件的审判

2、就双方当事人而言,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分别享有了法定的诉讼

权利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他们分别与受诉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亦自此发生。

3、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就此中断 第三节 审理前准备

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和意义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二、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

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的具体组成人员 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追加当事人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 开庭审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形式:

1、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

2、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 3、开庭审理必须采取言辞审理的形式

二、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1、开庭准备。具体内容:

(1)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

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顺序:

(1) 当事人陈述

(2)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 宣读鉴定结论 (5) 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

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自己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三、法庭笔录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做的书面记录,谓之法庭笔录。

四、延期审理 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

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五、审结期限 受诉人民法院半截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要求,谓之审结期限。 第五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撤诉 撤诉,又称诉之撤回。从狭义上讲,仅指法院受理起诉后,原告撤回起诉;广义上说,泛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分类:

1、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可将其划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2、根据撤诉所处审计的不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3、根据撤诉的诉讼主体不同,分为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

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述 3、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一招法律规定,正对原告等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以下情形:

1、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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