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by江伟(高等教育出版社)(8)

2019-06-11 00:25

2、

3、 4、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与对戏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也即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具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是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是,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二者的使用场合不同 2、二者的使用前提不同 3、二者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 4、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

5、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而延期审理大多产生于

诉讼之中

6、是否完全适用诉讼期间的剔除制度不同 具体适用: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具体适用: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应当承当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单程序的概念理解:

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

额诉讼的简易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单程序,也称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3、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习惯上又称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从

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使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

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使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分类 1、从程序的性质划分,可分为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

的简易程序

2、从争议标的的金额来分,分为普通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

程序

3、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来划分,可分为建议法院适用的简易程

序、普通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专门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

4、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划分,分为初审法院适用的简单程序和上

诉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

5、从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分,可分为口头审理的简易程序和书面审

理的简易程序

6、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可分为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当事人

选择使用的简易程序

第二节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确立和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人民法院只

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件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审判

5、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 6、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7、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四、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普通的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重点应解决: 1、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简化诉讼程序:

(1) 就审期间的缩短

(2) 依职权为一方当事人辩论判决

(3) 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 第三节 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称为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它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 4、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 5、注重调解

二、增设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1、小额诉讼程序为普通公民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条件 2、其设立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径 3、其设立是为了对诉讼程序乃至整个法制体系进行补偏救弊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甚低,程序更应简化: 1、起诉程序的表格化 2、开庭时间的放宽 3、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

4、诉的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的限制 5、判决书的简化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一节 裁判概述

一、裁判的含义 裁判,一般是指由法院规定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机构为解决法律上的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

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

裁判实际存在这四种形式: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 判决与裁定、决定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和决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 2、判决是在实体审理终结之后作出的,二裁定和决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

作出

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的区别:

1、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但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 2、民事决定在形式上与民事裁定一样

3、总体上讲,裁定处理的事项相对而言更为重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

响更大

支付令时法院发出的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支付债务的命令。在作为执行根据这一点上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性质,但支付令不具有一般裁判形式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特点,这是命令与判决、裁定之间的主要区别。

第二节 民事判决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权威性判定。

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1、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

决和形成判决

2、根据判决是否为当事人双方出庭之后作出的,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

3、根据判决作出的不同时间,可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又称追加判决) 4、根据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分为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 5、根据是否对案件所有须判决事项所作处的判决,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

6、终局判决和中间判决。中间判决有以下特点:

(1) 是一种确认性的判决 (2) 裁决事项具有特定性

(3) 中间判决对法院作出终局判决有约束力

(4) 中间判决没有终结性,也没有既判力,不能对中间判决提出上诉

三、民事判决的内容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 4、判决结论

5、诉讼费用的负担 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四、民事判决书的补正 判决补正的基本要件是判决书所记载的内容与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意思不一致。

判决的变更,是指在判决宣告后一段时间内,法院发现原判决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依职权加以改变的制度。

五、民事判决的效力 按照大陆法系判决效力理论,将判决分为:

1、判决的原有效力,是指从判决本质上所具有的效力,使判决所具有的最

基本和最直接的效力。包括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 2、判决的附随效力:

(1) 法定的附随效力 (2) 法理上的附随效力 3、判决的事实效力

六、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

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已经裁判过的法律关系或者是另行起诉的法律关系与以裁判过的法律关系是否统一,这是既判力客观范围界定的关键点。客观范围使用的例外情况,即关于主张抵消对方请求的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只主张抵消的那一部分有既判力。

后发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在前诉判决中没有被认定,而在后诉中受害人提出的基于伤害后遗症的赔偿请求。

判决对哪些主体的既判力就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根据划定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既判力指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只能限制在当事人之间,不允许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外情况,被概括的称为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

1、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续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称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或既判力标准时。

第三节 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含义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其不同于民事判决:

1、处理对象不同 2、适用阶段不同 3、上诉期间不同 4、形式不同

二、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 1、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驳回原告起诉的

4、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 5、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的 6、决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的 7、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 8、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9、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10、 决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的

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含义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其余民事裁定的最大区别是,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但民事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

二、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 1、处理是否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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