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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法律应该选择维持或否认机制对其中的权利进行清洗界定以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2.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经济学分析之基本工具。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具体包括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法治环节中, 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法律成本的高低是人们作出法律供给(特别是法律修改和废除)决策的主要依据, 是法律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 [11]法律成本可分为立法成本、实施成本, 在更宽泛的意义上, 法律成本还应包括社会成本。公司瑕疵设立的三种救济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必定会付出相应的立法成本、实施成本和社会成本, 正是这些成本的存在, 才使得我们有必要去寻求一种成本最小化的制度安排。法律收益是指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分配、救济, 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促进社会正义最大需要和利益。法律的收益不仅包括经济收益, 还包括社会收益、政治收益、伦理收益等。 [12]
一种法律制度之所以会被创设和延续下来, 正是因为该法律制度的收益大于其成本, 倘若一种制度的成本大于收益, 该制度将因得不到人们的普遍拥护而被淘汰。同时, 一种制度能够在相互竞争的制度中胜出, 是因为该制度能以更少的成本获得与其他制度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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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甚至比其他制度更多的收益。这种“达尔文式”的制度优胜劣汰同样适用于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选择。 二、三种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收益
制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 与其他资源的使用一样, 其运行也会带来收益, 没有了收益, 制度的创建和选择便会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也有着独特的收益。笔者认为,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收益目标主要有: 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商事效率、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社会正义。 [13]
1. 保障交易安全。在民商法上, 存在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两个重要概念。所谓静的安全, 是对于主体本来享有之利益, 由法律加以保护, 不使他人任意夺取, 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 在公司的运作过程当中, 各方主体享有的设立公司自由权、交易安全保障权、期待利益实现权、就业保障权是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 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的安全就是交易安全, 即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取得新利益时, 法律对于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 不使其归于无效。股东怀着希望向公司投入资本、雇员践行着忠诚向公司提供人力、债权人承受着风险向公司提供贷款, 他们都要通过他们的行动来获得收益。对他们来说, 法律保障他们的交易安全是发自内心的渴望。倘若他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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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因于自己的公司瑕疵设立而使其期望受挫, 甚至真正被卷入现实损害的漩涡, 对他们实属不公。因此, 保障交易安全是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理所当然的价值目标。
2. 提高商事效率。效率是法经济学的首要目标。效率的目标与追求财富最大化是一致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各种资源的稀缺性, 法律应能保障人们对效率的追求, 以达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商事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商事便捷原则, 便是效率的要求。在公司法实践中, 公司设立从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到准则主义的演进反映着效率是公司设立的追求所在。在公司法实践中, 实行维持机制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 追求的就是公司设立与运作的效率。我国新公司法也是注重效率的, 如降低注册资本金、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取消股份公司的审批制。作为公司法当中的一项具体制度,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 也应以提高商事效率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3. 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稳定的秩序是市场经济得以展开和拓展的前提, 紊乱或不稳定的秩序必将扰乱市场经济的进程。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14]法律制度(无论是宏观的抑或微观的) 在维护稳定的秩序方面居功至伟。一种合理的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不仅能增强各方市场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 保护他们的产权, 而且能够平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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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市场主体的利益, 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预期, 这样有助于实现秩序的稳定。否则, 一个瑕疵严重的公司被法律维持和一个瑕疵轻微公司被否认, 并且严重与轻微的标准模糊, 会弱化市场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 不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有效保护产权, 那么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将是天方夜谭。
4. 促进社会正义。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 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正义是一种公正的体制, 诚如, 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 正义不是指个人的德行, 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 它意味着一种体制, 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 以使得人们生活的更好, 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 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15]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在促进社会正义方面也应该发挥独特的作用。在我国, 理想的瑕疵设立救济机制应该满足相关各方主体的利益期待, 使得公司设立人的设立公司自由权、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保障权、公司设立人中非瑕疵责任人和设立后股东的交易安全保障权及期待利益实现权、公司雇佣人的就业保障权充分实现, 各方能通过公司这一媒介实现共赢, 而不应该差别对待, 照顾了一方的利益却兼顾不了另一方的利益; 并且在出现瑕疵时, 能使利害关系人由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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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 实现自己的利益。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三、三种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的法律成本分析
如上所言, 现代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机制有三种, 即公司法人格维持机制、否认机制、扩张机制。这三种机制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这充分表明, 这些制度的运行成本对于适用该制度的国家来说是适宜的。在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时究竟该作出何种选择, 需要在立足于我国当前法制环境的基础上, 对这三种制度方案进行法律成本分析比较。 (一) 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成本分析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所花费的时间、信息等资源的支出, 包括支付立法者的报酬, 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征求意见、表决、法律文本制作等各项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16]立法经常是在本土法律传统的继承和法律移植之间艰难的选择过程。一个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原有的法律思维必然要以一定的形式延续下来, 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在形式上或内容上或功能上不断发生变化, 即法律文化元素的推陈出新, 因此法律继承具有客观必然性。 [17]当然立法者可以通过引进或创立全新的法律制度来彻底摧毁传统的法律制度, 但立法者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