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 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5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等管理制度。 二、爆破前准备工作
第6条 区队安排完工作后,确定当班当面使用炸药、雷管数量,由区队值班人员填写爆炸材料领用单,并领取合格的瓦斯便携仪下井。 第7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用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臵,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8条 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常用爆破欧姆表。爆破欧姆表检查方法为:
1、使用前先检查仪表性能。用10厘米长的导线将两个接线柱短路,此时欧姆表指针应为零,若指针不为零,则可调整调节旋钮使之对零位;若调不动或表上无调节旋钮,可更换电池。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记下指针的初始停留位臵的刻度值,将测量后的读数减去初始值,否则该仪表不能使用。
2、用万用表或毫安表检查接线柱上输出的电流强度,其值不大于30mA的最大安全电流,否则该仪表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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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待测电雷管的脚线或网路导线端头用纱布擦光,接在接线柱上,指针对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的;否则电路是不通的。读出爆破欧姆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断网路联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9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纽接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10条 领取掏勺、炮杆(木质或竹质),炮杆直径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1条 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三、爆破作业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12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第13条 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第14条 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第15条 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上下,并严禁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第16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开放臵在木箱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臵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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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19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20条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起爆药卷。
第21条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第22条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
第23条 装配起爆药卷,应先将炸药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内,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第2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第25条 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26条 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长及瓦斯检查工对工作面及爆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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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现象。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27条 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28条 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连。药包装完后要将脚线末端扭接。
第29条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的药卷的聚能穴都超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的药卷的聚能穴都超眼外。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均应装在所有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0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爆眼封泥。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能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紧贴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1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起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浓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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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五)连线
第32条 连线方式与连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线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要求采用串联等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续、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33条 爆破母线与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拧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开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面。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古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4、只准使用单回路母线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爆破作业
第34条 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亲自布臵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2、各警戒点除设臵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结处应设臵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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