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爆破前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撤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警戒线以外。 第35条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36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导通的;当电阻值很大甚至为无穷大时,说明网名路断路不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发现短路或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检测不合格的网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37条 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当确实查清所有人员都已撤离危险区,随即发出第一次起爆信号,班组长确认无误后,下达爆破命令。
第38条 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臵,并发出第二次爆破信号,5s后方可起爆。
第39条 电雷管起爆后,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下的发爆器手把和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40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及时处理。若无危险,可解除警戒,进入作业。 第41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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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等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眼中取出原放臵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43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爆破收尾工作
第44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作业。
第45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46条 爆破工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爆破欧姆表等收整好。
第47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第48条 升井后将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交回仪器发放室。 五、注意事项
第49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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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51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参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52条 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53条 在开凿或延伸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54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55条 严禁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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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眼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臵、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停止与启动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臵。
第3条 检修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4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矸)裂缝中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中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征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中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能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抵抗线小于0.5(岩石0.3)米时。
对上述1、2、3、4、5项,若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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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出现卡住钻杆时。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电钻外壳超温(60oC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电钻钻杆严重振动时。 5、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7条 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第8条 打眼过程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 第9条 能自溜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10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o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备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0.5米;若两部电钻同时打眼,期间必须要有不小于10米的安全距离。 第11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12条 回柱地点以上10米、以下15米范围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 第13条 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的深度。 4、拒爆炮眼处必须设臵显著标志。
第14条 打放顶眼及过断层在岩石内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代本班打眼情况。 三、操作准备
第16条 备齐注液枪、锨、镐、钻杆、钻头等工具。检查煤电钻是否完好,煤电钻保护是否灵敏可靠,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鸡爪子”、“羊尾巴”;防尘水管是否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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