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6)

2019-06-11 08:42

第17条 拉钻时将电缆套在手把内,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电缆送至工作地点。

第18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敷设电缆,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集;电缆横跨输送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眼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

第19条 必须事先对工作发挥会欧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摘除危帮,由班组长指定人员补全空缺支柱,更换失效支柱,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全隐患,清除炮道内的浮煤和脏杂物。

第20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围巾露在外面。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 打眼至少由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捤电钻手把。

第22条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炮眼布臵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可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2—3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23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调节好水量,排出孔内煤粉。成型的煤眼内煤粉必须清理干净。

第24条 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五、收尾工作

第2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将电缆、电钻、水管等工具送至指定地点整理好。 第26条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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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

第1条 乙炔瓶应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减压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对于工作地点不固定,移动较多的,应装在专用小车上。 第2条 严禁敲击、碰撞和施加强烈的震动,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

第3条 乙炔瓶应直立放臵,严禁卧放使用。因为卧放使用会使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这是非常危险的。

第4条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第5条 要用专用板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第6条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天应留0.1~0.2Mpa,夏天应留有0.3Mpa的剩余压力。

第7条 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速度不应超过1.5~2立方米(m3)/时.瓶。

第8条 乙炔瓶体温度不应超过40℃,夏天要防止曝晒。因瓶内温度过高会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的压力急剧增加。

第9条 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按与垂直地面处的两点间距离计算)。

第10条 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10℃以下的热水解冻。 第11条 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成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一旦触及明火就会立刻爆炸。

第12条 严禁放臵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使用,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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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用时使用的乙炔瓶和氧气瓶应距离10m以上。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第14条 如发现气瓶有缺陷,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应通知安全督导员送回气体厂处理。

第15条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二)储存

第16条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不超过20瓶的,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或难燃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臵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耐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通过。

第17条 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18条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

第19条 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在其附近设有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破灭火器)。

第20条 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三)运输

第21条 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第22条 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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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车船装运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时,要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箱的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的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第24条 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炎热天气应避免白天运输。

第25条 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26条 严禁与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27条 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28条 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第29条 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第30条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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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运输

第1条 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第2条 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第3条 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第4条 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第5条 氧气瓶不能强烈碰撞。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运。 (二)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第6条 氧气瓶应戴好安全防护帽,坚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晒的措施。

第7条 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第8条 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

第9条 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第10条 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三)氧气瓶使用规定

第11条 冬天,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第12条 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第13条 瓶中氧气不准用净,应留0.1Mpa,严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注上“空瓶”标记。 第14条 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第15条 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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