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和所需机械设备进场,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对工作日规定以晴好天气计算。对超期完成的按工程总价的2‰进行罚款。
浦口区局规定,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应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含税)。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和需要的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中标单位若连续3天或断续累计5天达不到要求的设备量,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不予返还保证金。
中标单位应在招标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的现场指导下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若末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导致验收不合格,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退,工程仍由中标单位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半年内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退还。涉及到返工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自理。
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砂石层,要确保留足各层面的回填土方(耕作层土壤厚度在30厘米以上)。如果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导致外运土方,费用由中标单位自理。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规划设计方案的,必须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出具书面申请,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队伍现场签订工程变动书面协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
项目在省市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工程质检单,作为付款和下一次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的依据。
项目在省市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如因质量问题出现硬质渠坍塌、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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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路塌陷等现象,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修复,其费用自理。
对施工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中标单位要完成所有土方及配套工程,并交付验收。如赶不上省市验收时间,上级部门不能验收,中标单位责任自负,保证金不予返还,工程款不予结算。
六合区局对施工安全要求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在项目区周围设置醒目的施工标志,禁止他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免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
(6)把好资金拨付关
溧水县局规定,项目工程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分期支付,即工程量完成20%,预付工程款总额的20%;工程量完成60%,再预付工程款总额的20%;工程竣工并经省终验合格后,再预付工程款总额的20%;余款在年底前付35%。留5%为质量保修费,保修期为一年,期满后付清。
工程款结算必须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所有工程款必须以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工程款支付具体操作程序是: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条件填写《项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符合合同条件、监理方签字认可后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县国土资源局领导批示付款。
浦口区局规定,中标人完成工程量80%以上,付工程款总额的4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总额的40%,余款根据“工程质检单”、在工程队付清当地农民有关劳工费用和本工程队工人工资后,经研究认定后给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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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矛盾与问题
1、目前,无论从项目个数还是从项目资金额来看,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越来越多,各区、县现有的招投标办法及相关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应针对南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尽快出台具有南京特色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水平,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应充分体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色,不能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或其他部门的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有土地权属复杂,需体现多方利益,风险分散且隐含,不易引起重视,项目工程的综合性、区域性强,工程呈面状分布,属于公益性、公共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小,但工程类型多,施工受季节影响大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方、项目法人和受益主体往往相分离等特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不能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或其他部门的规定。
3、考虑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区域性强、情况复杂等实际,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既要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还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些内容不能规定得太死,不能一个模式或“一刀切”。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既要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还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搞好“规划设计”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重要前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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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制”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重要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工作也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目前在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时的人为影响因素大,影响了规划设计工作质量和工程监理的力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也应当纳入招投标工作的范畴。
5、投标单位的资质标准应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来定,不能照搬建筑、铁路、水利等部门的标准。建筑、铁路、水利等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开展较早,已形成一支力量雄厚的技术队伍,管理也已十分规范。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才刚刚开始,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技术队伍还不健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的要求不能像建筑、铁路、水利等部门项目投标单位那样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标准应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来定。
6、应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和专家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技术性比较强、涉及专业门类多,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展得时间还不长,还没有真正形成自己的专家队伍。因此,应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这一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和专家库。
7、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部门,应逐步退出“项目实施单位”的角色,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应职责明确。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许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及其他工作的开展。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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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应职责明确。
8、应制定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标底价确定方法。如何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底价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好办法,标底价确定人为性较大,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应制定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标底价确定方法。
9、土地开发整理应充分考虑农民经济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农民自己能干的事可以不实行招投标,让农民自己干,以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目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农民自己能干的事可以不实行招投标,让农民自己干。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一切招投标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能否搞好招投标工作的关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对策与措施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涉及内容多,情况复杂,南京市在做好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暂行)》。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划设计等的管理办法。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做好评标标底价的确定。评标标底价一般应采取合成价法,即预算标底价权重a占50-70%、有效报价权重b占30-50%,计算公式为:评标标底= a×标底价+b×各有效报价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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