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制造厂专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011)批准稿20110516-(4)

2019-06-11 14:19

量证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内容应满足本社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应包括依据标准、产品性能、质量保证及责任等信息)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如船用产品生产地母语为非中文,可采用当地母语和英文对照)。否则,产品将被限制只能用于国内航行船舶。 7.2.2 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 组织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组织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如:提交标书、接受合同或订单及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a) 产品要求已得到规定; b)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得到解决; c) 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评审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若顾客没有提供形成文件的要求,组织在接受顾客要求前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 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组织应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 注:在某些情况中,如网上销售,对每一个订单进行正式的评审可能是不实际的,作为替代方法,可对有关的产品信息,如产品目录、产品广告内容等进行评审。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在进行合同评审时,应关注如下几点: a) 是否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b) 是否有产品检验、试验能力,如不具备,是否以合同形式确定了本社认可的检验、试验机构; c) 非通用产品所用于的船舶类型、船舶工程号是否已确定; d) 该船舶是否为特殊船舶(例如:化学品船、油船),对相关产品是否有特殊要求,产品设计是否已满足相关要求,如阀门、艉轴的密封件与介质的适应性; e) 该产品图纸是否业经CCS批准,且有效; f) 该产品是否业经CCS认可,且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在签订生产某种产品的合同之前,应分析并确定制造该产品的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在所需的过程能力和规定的产量下,对某一种产品的设计、材料或加工是否符合所有工程要求的适用性的评定。 7.2.3 顾客沟通 组织应对以下有关方面确定并实施与顾客沟通的有效安排: a) 产品信息;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确保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 15

b) 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 c) 顾客反馈,包括顾客抱怨。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厂应明确与顾客的沟通渠道,确保与顾客(含船旗国政府、船级社、客户等)的沟通畅通,例如可在网站、使用说明书或质量证明书等上注明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附加要求3:与顾客的沟通包括:维护保养、安装、提供使用说明书等方面。 附加要求4:当交付后的产品出现重大不合格时,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及时报告CCS。 7.3 7.3.1 设计和开发 设计和开发策划 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 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组织应确定: a) 设计和开发的阶段; b) 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c) 设计和开发的职责和权限。 组织应对参与设计和开发的不同小组之间的接口实施管理,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并明确职责分工。 随着设计和开发的进展,在适当时,策划的输出应予以更新。 注:设计和开发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具有不同的目的,根据产品和组织的具体情况,可单独或以任意组合的方式进行并记录。 7.3.2 设计和开发输入 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4.2.4)。这些输入应包括: a) 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 b)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c) 适用时,来源于以前类似设计的信息; d) 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应对这些输入的充分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要求应完整、清楚,并且不能自相矛盾。 附加要求:在船用产品设计时,应注意到最新公约要求,如IMO MSC 282(86)决议要求,船用产品禁止使用石棉。 7.3.3 设计和开发输出 设计和开发输出的方式应适合于对照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验证, 并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附加要求:产品设计文件应能清楚表明其有关材料、制造、性能和使用等方面规定。 16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 a) 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b) 给出采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 c) 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d) 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注:生产和服务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产品防护的细节。 指南:典型的设计和开发输出包括: a) 图样; b) 设计说明书; c) 阐明产品用途、型式、规格和性能的文件,包括防护、维修保养、使用说明等; d)原型/型式试验大纲; e)产品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 f)外购、外协件清单及验收标准; g) 产品工艺文件等。 7.3.4 设计和开发评审 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在适宜的阶段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a) 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b) 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3.5 设计和开发验证 为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只要可行,确认应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3.6 设计和开发确认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按本社要求将相关产品图纸技术资料提交CCS审查。设备和系统类产品的设计应按CCS要求进行认可,认可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附加要求2:图纸资料送审方应保证提供的图纸、资料均属实,并且完全合法拥有提交的图纸资料。如查有不实之处,申请方应负法律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加要求3:型式试验可以作为设计和开发确认的方法之一,制造厂还应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通过其他途径来确认其符合性,例如产品的可靠性、耐用性、长期性、海洋环境的适用性,需要通 17

过实船使用来加以确认。 7.3.7 设计和开发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附加要求1:应保持生产图纸与本社批准图纸的一致性。如果图纸在批准后有修改,或在原批准的基础上扩大批准范围,则应报本社重新批准。即对批准图纸的任何修改(包括涉及影响产品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特性和特征的修改)均应书面通知本社。 附加要求2:型式试验样机及产品应与图纸要求一致。 7.4 7.4.1 采购 采购过程 更改的控制 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更改的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提供重要零部件、原材料的供方清单,报本社审批。对于有持证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取得本社认可/产品检验证书。 附加要求2:供方清单应与型式试验样品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供方保持一致。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零部件的供方也应与通过CCS审批的“供方清单”保持一致。若供方发生变化,应重新报CCS审批,任意修改供方清单可能导致证书的取消。 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对供方及采购产品的控制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 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4.2 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a) 产品、程序、过程和设备批准的要求: b) 人员资格的要求; c)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与供方沟通前,组织应确保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附加要求1:采购信息应要求供方提供有持证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认可/产品检验证书。 附加要求2:采购信息应考虑最新公约对产品的要求,如IMO MSC 282(86)决议要求,船用产品禁止使用石棉。 附加要求1:需经本社认可或检验的采购产品,应具备本社的认可/产品检验证书。 18

7.4.3 采购产品的验证 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当组织或其顾客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组织应在采购信息中对拟采用的验证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 附加要求2:应在产品检验试验计划中制定对采购产品的验证要求,并按照该要求实施验证。 附加要求3:对采购的产品应标识,具备可追溯性,并且有适当的储存和保管条件。 附加要求4:重要的原材料、零部件供方要满足本社审批的“供方清单”的要求。 附加要求5:产品厂应通过适当的方式验证采购的产品和原材料无石棉。 7.5 7.5.1 生产和服务提供 生产和服务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适用时,受控条件 附加要求1:认可后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和部件如需要更换或替代应报本社批准。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应识别关键过程,并编制和执行关键过程控制文件。这些关键过程包括对形成产品质量起决定作用、形成产品关键重要特性的过程和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过程等。关键过程控制内容除符合上述的要求外还应包括: a) 在控制文件中对关键过程进行标识; b) 设置控制点,对过程参数和产品关键或重要特性进行监视和控制; c) 对首件产品进行自检和专检,并作实测记录; d) 可行时,对关键或重要特性实施百分之百检验; e) 适用时,运用统计技术,特别是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或采用抽样方案时,应采用统计技术,对产品质量特性趋势进行监视; f) 填写质量记录,保持可追溯性; g) 关键过程要有作业指导书。

19

提供的控制 应包括: a)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b)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c) 使用适宜的设备; d) 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e) 实施监视和测量; f) 实施产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的活动。


《船用产品制造厂专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011)批准稿20110516-(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车辆安全应急预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