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制造厂专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011)批准稿20110516-(5)

2019-06-11 14:19

附加要求3:产品厂应充分考虑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可靠性所需要的加工工艺、加工精度及清洁度的要求并实施。 附加要求4:产品应考虑维护方便性,如应考虑维修或更换部件所需的空间。 7.5.2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时,组织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 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 组织应对这些过程作出安排,适用时包括: a) 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 b) 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 c) 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的使用; d) 记录的要求(见4.2.4); e) 再确认。 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记录(见4.2.4)。 注:在某些行业,技术状态管理是保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一种方法。 附加要求1:对于重要受力结构件、压力容器及管道、船体结构件等的焊接工艺需要通过CCS的焊接工艺评定,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存相关的记录。日常生产应符合经CCS审批的焊接工艺规程并保存生产记录。重要部位的补焊应事先得到CCS的批准。 附加要求2:焊工应具有CCS颁发的有效的焊工资质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焊接工作。 附加要求1:CCS产品认可标志使用要求应符合CCS规范的有关要求。 附加要求2:经CCS检验的船用产品,应在产品本体和/或铭牌上标示产品检验标志,标志的内容、形式及使用应符合CCS规范的要求。 附加要求3:对于CCS的钢印及工作控制号的标识方式及位置应在产品制造厂文件中规定并符合CCS的有关要求。 附加要求4:产品标记(包括铭牌)的内容和位置除满足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CCS规范的规定。 附加要求5:重要的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应有可追溯性。 附加要求6:对产品中包含的具有有效期要求的消耗品(如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其有效期的计算应从这些消耗品制造厂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20

并明示。 7.5.4 顾客财产 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组织使用的顾客财产。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组织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见4.2.4)。 注: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7.5.5 产品防护 组织应在产品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对其提供防护,以保持符合要求。适用时,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附加要求:半成品的防护和清洁应满足后续工序的需要。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所配备的监测仪表及检验试验装置应能满足其开展进货检验、生产过程监视和检验、出厂检验的要求。这些监测仪表及检验试验装置的适用性应得到本社的确认。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试验室必须: a) 试验室至少必须使其产生正确计量结果的活动都文件化; b) 当相应的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可能影响到试验结果时,应对环境条件进行监视、控制和记录;应建立和保持环境条件的要求; c) 对于根据计量结果作出专业判断的试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背景和经验; 附加要求3:出厂检验和试验不能外包。 7.6 监视和测量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为产品设备的控制 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a) 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见4.2.4); b) 必要时进行调整或再调整; c) 具有标识,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d) 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e) 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 此外,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组织应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校准和检定(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并在必要时再予以重新确认。 注:确认计算机软件满足预期用途能力的典型方法包括验证和保持其适用性的配置管理。 8 测量、分析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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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总则 组织应策划并实施以下方面所需的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过程: a) 证实产品要求的符合性; b)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c)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的确定。 8.2 8.2.1 监视和测量 顾客满意 附加要求1:产品制造厂应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反馈制度。 附加要求2:当船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产品厂应暂停该产品的生产,及时通知本社,并对其产品装船后产生的质量问题或投诉进行原因分析;对非偶然因素引发的质量问题,产品厂应停止使用该产品;只有在质量问题得到合理纠正、经验证合格并经本社确认后,产品厂方可恢复其生产。 附加要求3:对于船用产品重大质量异议分析处理应通知CCS。 附加要求4: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有明确、公开、可靠的顾客沟通渠道,确保与顾客(含船旗国政府、船级社、用户等)的沟通畅通,例如可在网站、使用说明书或质量证明书等上注明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 附加要求5:企业应建立确定产品可靠性的机制。 指南1:当发现顾客不满意时,应进行调查,适当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指南2:适当时,对顾客满意信息的收集和调查范围应包括直接用户和最终用户(如船东、船厂)。 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绩效的一种测量,组织应监视顾客关于组织是否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相关信息,并确定获取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注:监视顾客感受可以包括从诸如顾客满意度调查、来自顾客的关于交付产品质量方面数据、用户意见调查、流失业务分析、顾客赞扬、索赔和经销商报告之类的来源获得输入。 8.2.2 内部审核 组织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 a) 符合策划的安排(见7.1)、本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所确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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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的要求; b) 得到有效实施与保持。 组织应策划审核方案,策划时应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审核的策划、实施、形成记录以及报告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应保持审核及其结果的记录(见4.2.4) 负责受审核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其原因。后续活动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见8.5.2)。 注:作为指南,参见GB/T19011。 8.2.3 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组织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并在适用时进行测量。这些方法应证实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当未能达到所策划的结果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注:当确定适宜的方法时,建议组织根据每个过程对产品要求的符合性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影响,考虑监视和测量的类型与程度。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变化,应报告CCS并接受评估;如认可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发生变化,且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和特征,或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认可。 8.2.4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进行。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以交付给顾客的人员(见4.2.4)。 的安排(见7.1)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制定船用产品本社规范、相应的标准及其产品检验的相关程序。 附加要求2:对型式试验、原材料检验、制造需本社检验验收的项目以及所需建立的记录应在文件中作出规定。 附加要求3: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按产品检验试验计划对所有产品进行检验和功能验证,必要时,其结果应提供给CCS进行评审。产品制造厂应向顾客提供证实其产品符合CCS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检验试验计划(要求见7.1附加要求4),以满足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试验、申请本社检验的程序和 23

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内容应满足本社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附加要求4:试样应具备可追溯的标记,并按本社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附加要求5: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时不得更换其任何组成部分。 附加要求6: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试验室必须: a)试验室至少必须使其试验样品的管理、试验程序、作业指导书和使试验室产生正确试验结果的活动都文件化; b) 试验方法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当所采用的方法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应与CCS达成一致; c) 当船用产品制造厂没有能力实施某些项目的检验试验,需要使用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时,船用产品厂应该按照7.4的要求对这些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进行控制,并且这些外部检测机构/试验室应该得到CCS的确认。 8.3 不合格品控制 组织应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不合格品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适用时,组织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品: a) 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b) 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 c) 采取措施,防止其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 d) 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组织应采取与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相适应的措施。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 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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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要求1:对于规范中有工艺审批要求的返工和返修工序,例如焊补、重新热处理等,必须得到CCS同意。 附加要求2:当出现质量异议时,制造厂应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 指南:返工指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指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修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品的某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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