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为设计人代表机械厂申请专利并无不妥,因此机械厂拒绝了姚某的要求。
?本案谁是放映机转换装置的设计人?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一)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有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权利 ;
?(二)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证书上署名的权利;
?(三)发明人、设计人在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后,有获得奖励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1:天津海水所诉牛自得案
?原告海水所主要从事从海水卤水中提取钾、溴、镁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自1980年开始
对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进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镁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和“混合盐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工艺技术的研制,并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在此基础上,海水所又进一步研究“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海水所对该工艺方案中的分离工艺环节又进行了浮选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种分离方法的研究实验。1992年8月,海水所将浮选法用于“苦卤与氯化钾制硫酸钾”的工艺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但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被告牛自得原为海水所研究员,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调离之前,在海水所
主要从事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混合盐制取硫酸钾”、“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从海水所调入石油院,在调离前向海水所出具保证书,保证对其在海水所期间所从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不对外扩散。牛自得调入石油院之后,该院针对其专业和从事过的工作,为其专门成立了“钻遇资源综合利用”课题组。
?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石油院将该技术
作为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苦卤和氧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
利,1995年2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牛自得、王宗玉。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牛自得的行为侵犯了该所的权益,请求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判归海水所所有。
?问题: “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应归谁所有?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l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时要注意:
?1、少量地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很难认定是职务发明
?2、发明人虽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双方对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3、职务发明不能过于强调是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外完成的,而应以工作性质为判断依
据
?4、对于“本单位”的理解。“本单位”,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属单位,
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是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所在的临时工作单位。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案例2:深圳普斯顿公司诉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被告许正文自1989年5月至1992年11月在原告深圳普斯顿公司任职(1992年11月调至
现工作单位)。1990年9月,原告派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原告建议研制该压力机,得到批准。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原告派人协助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
?该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
预付定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1991年 10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1991年11月24日,许正文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专利证明,申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912291311)。1992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批准授予许正文非职务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专利权,专利号为:912291311。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以许正文为发明人的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问题:本案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
第三节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一、概念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不归属任何单位的情况下或者并不是执行本单位的
任务和并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一)在单位原有科研、开发任务的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以后所作出的发
明创造;
?(二)发明人、设计人虽归属某单位,但所完成的发明与单位任务无关,与单位的物质条件无
关;
?(三)自定课题,自筹资金,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与单位所
订的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非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电冰箱控温器专利权属纠纷案
?1984年 4月初,解放军某研究所工程师刘某,从其妻陈某处得知某工程学院研制的“冰棒
电冰箱简单控温器”未获成功,就在该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家电冰箱上分析试验,于1985年5月初研究形成了控温器的技术构思与实施方案,并向同事郑某介绍了他的研制过程。后又给郑某40元钱,委托其用SLI 134集成电源代替某工程学院采用的热电阻为恒温器样品搭试一个性能样机电路。同年5月12日,郑某用21.24元购买了部分元器件材料,利用业余时间和自制万用表等设备,为刘某搭试一个试验电路板,经试验该电路板无法实际应用。后刘某继续研究新的电路。同年7月,刘某完成控温器样机,并进
某电冰箱厂进行试验,经试验证明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基本达到商品设计要求。
?
?1985
年9月,刘某主动向某研究所领导汇报和演示了该控温器,并建议组织生产。同年
10月,刘某在研究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在室领导的同意,邀请王某、朱某等 3人组成对某电冰箱厂对口样机试验研制小组。同年 11月,刘某向某工学院电检室联系卫生联机检索,开始着手申请生产场地的准备工作。
?1986年2月 6日,刘某所在研究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
利,专利申请号为86201024。 刘某得知此消息后,当即向研究所提出异议,要求将该发明定为非职务发明。
?请问:本案控温器应属何种发明创造?发明人是谁? ?
第四节 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一、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概念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归属
?案例:某大学与某铁矿专利纠纷案
?1985年12月11日某大学就“铁矿石的尾矿制作装饰面砖”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局经初
步审查后予以公告,某铁矿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该发明创造是双方共同开发的, 且双方于 1984年 12月 1日正式订立了“利用铁矿研制建筑用砖”的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最后完成的科研成果由合作双方共同享有。合同签订后都指派了科研人员参加了研制工作,共同组织了科研成果技术鉴定会。鉴定会上共同出具的鉴定书上明确写明某大学与某铁矿为共同研制单位。因此,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双方共同享有。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
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概念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的归属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
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从技术上考虑是三条:即发明创造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我们也将这条标准称为“专利三性”条件。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不同的审查流程,故在审查时,对外观设计只适用新颖性判断标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才适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三性”标准。
?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 一、新颖性 ? (一)新颖性的含义
?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到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 ?关于“公众”的理解
?1、公众是指不负有保秘义务的任何人;2、公众不应理解为不特定的人,有的特定人也可
能构成公众;
?3、公众不限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公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