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购置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房产项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八月
1 / 19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定义.................................. 第三部分正文.................................. 一、本项目所涉的目标公司概况................... (一)目标公司的基本概况.............. (二)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三)目标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四)本所对目标公司的的核查意见................... 二、本项目所涉的目标物业土地权属状况................... (一)目标物业权属的取得................... (二)目标物业纳税情况...................
(三)本所对目标物业土地权属的核查意见............... 三、本项目所涉的目标物业开发建设状况................... (一)建设目标物业的立项批复...................
(二)建设目标物业的环评情况及各项许可................... (三)建设目标物业的施工情况................... (四)本所对目标物业开发建设的核查意见................ 四、本项目所涉的目标物业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五、整体结论性意见...... ...................
2 / 19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购置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房产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贵公司向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购置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房产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3 / 19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有资格根据对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房产项目的调查结果出具本尽职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发表核查意见。
本尽职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购置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房产项目之目的而出具,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尽职法律意见书不得为其他人的利益或其他目的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尽职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有关文件来源于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依职权调取的资料。
本所接受委托后与目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信息的交换,到相关部门进行调取证据。
对于出具本尽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尽职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对贵公司购买“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房产项目”之目的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尽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对此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于该等专业问题做出判断。
为出具本尽职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发展
4 / 19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供的资料等。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
1 、本所律师审阅的文件涵盖了本所尽职调查清单所列的要求有关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没有任何遗漏
2 、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有关内容并无虚假与不实,所有签名或盖章都真实无误。 3、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贵公司购置房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