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普天)(3)

2019-06-11 21:48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3 目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根据目标公司2017 年 8月9 日出具的《确认函》,目标公司的南京秦淮科技创新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控股全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尽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目标公司具有能够满足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目标公司员工及各项保险的办理 5.1 概况

根据目标公司2017年8月9日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17年 8月 9 日,目标公司员工共计16 人。 5.2 目标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2017年 8月 9日出具的《确认函》目标公司为 16 名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截至本尽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目标公司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 (六)目标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 6.1 固定资产

根据目标公司2017年7月日出具的《确认函》、《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目标公司目前拥有固定资产净值为154424.43元。 6.2 商标和专利

根据目标公司2017 年 8月 9日出具的《确认函》,目标公司目前未拥有注册商标和专利。

(七)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重大经营性合同

根据目标公司2017 年8月9日出具的《确认函》以及2016年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 8月 9 日,目标公司累计债务约7亿元,该债务为项目的融资。 (八)目标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

1、2016年11月15日,目标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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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给目标公司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7日。

2、2016年11月15日南京市秦淮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就目标公司的《综合授信合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九)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2017年8月9日出具的《确认函》以及2016年《审计报告》,截至20017年8月9日,目标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的情况。

(十)目标公司适用纳税情况

根据2016《审计报告》和目标公司2017年8月9日出具的《确认函》,截至2017年 8 月 9日,目标公司没有欠缴税款的情况。

(十一)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目标公司2017年8月 9日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核查,截止2017年8月 9 日,目标公司未有因工程质量、劳动安全、知识产权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及仲裁。

本所律师认为,目标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至本尽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目标公司有效存续,已通过2016年工商年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事由。同时目标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本项目所涉的目标物业土地权属

(一)本项目所涉的目标物业土地使用权情况

目标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宜家南侧地块(NO.宁2013GY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情况如下:

1. 2013年12月5日,目标公司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1022013CR0143)。

合同出让位于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宜家南侧地块,东至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南至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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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西至卡子门大街。北至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宗地编号为04-100-045-013。

规划用地总面积为:71470.29平方米;土地出让让面积:38740.14平方米,规划人才公寓用地面积1526.24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商业金融用地(根据实际用途确定土地分类)。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科教用地(科技研发)50年、商业用地40年、其他用地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自交付土地之日算起。

上述宗地地价款为:290440000元。双方约定目标公司在2013年12月4日前支付出让金的50%。即145220000元。剩余地价款在2014年11月26日前支付完毕。

目标公司在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开发类型:科研,

项目内容:该地块上建筑面积的8%用于孵化器;64%用于加速器和中试用房、28%用于人才公寓、总部基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主体建筑性质:科研用房、商业金融业用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

受让人(即目标公司)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完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后,携相关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竣工验收;

(2)该地块内孵化器项目用地不得转让,所建房屋不得转让、销售。加速器和中试用房项目建成后,分割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加速器、中试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其余房产不得分割;

(3)转让对象(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必须为电子、软件、信息技术、知识型服务业等科技研发类型企业或者机构,该类型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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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机构所经营项目须符合(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产业政策,且不得为自然人;

(4)新受让方利用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条件 (5)应征得市紫金特别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

2、2014年1月6日,目标公司支付地价款145220000元;2014年5月5日目标公司支付地价款30000000;2014年6月23日目标公司支付地价款115220000元;并分别取得了南京市财政局出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收据)》

3、2014年6月25日,目标公司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秦淮分局签订了《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宜家南侧地块(NO.宁2013GY36)交接确认书》。目标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自2014年6月25日起算。

4、2014年9月4 日,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向目标公司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通知和收据,证明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土地出让契税8713200元。

5 、2014年10月8号,目标公司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宁秦国用(2014)第13562号。

(二)本所核查意见

根据目标公司2017年8月9日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核查,目标公司已缴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地价款以及税费,并合法取得目标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本项目所涉的目标物业的开发建设 (一)建设目标物业的立项批复

2016年4月22日,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秦发改投资字(2016)123号,关于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宜家南侧地块项目重新备案的通知书,同意本项目所涉物业地块项目备案,备案通知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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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目标物业的环评情况

2013年10月22日。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签发了秦环建(2013)1号,关于南京紫金(秦淮)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宜家南侧地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项目在拟建地点建设,批复有效期为5年。

(三)建设目标物业的各项许可

1.2014年1月3日,南京市规划局向目标公司下发了关于目标物业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1042011410001号。

2.2017年1月9日,南京市规划局向目标公司下发了关于目标物业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104201710026号。

其中涉及目标物业的a3#楼的建筑用途为科研、实验楼、门面房、小商店,共18层,一层为门面房、小商店、科研、实验楼,2-18层为科研、实验楼;地上的高度为79米,地上建筑面积20764.1平米、底层1171.5平米、计容积率21273.0、总面积为20764.1平米。

3.2017年6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向目标公司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关于目标物业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施工单位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建设目标物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人民防空工程涉及审核批准通知

1.2017年4月12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向目标公司下发了关于目标物业所涉地块的《审查合格书》,宁房建图审(2017)第064号。目标物业所涉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设计单位为: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 2017年2月14日,华尤件建筑设计院南京人防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向目标公司下发了编号为HYSC-1701-21的关于目标物业所涉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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