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本单位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本单位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为加油机、加油枪、罐区及管线、配电室等。 2、职责
(1)站长作为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联系人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a. 指导安全联系点实现安全生产;
b.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c.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d. 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e. 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f.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2)安全员负责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3)班长负责工作范围内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控。
(4)当班人员每天对所属工作区域的关键装置(加油机、加油枪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管理要求
(1)站长每月至少一次到联系点参加安全活动,与安全责任制考核挂钩。 (2)安全员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有记录。
(3)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4)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5)当班员工依据工作职责,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运转正常。
(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出现故障和问题,有关人员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立即上报站长,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规章制度》中有关规定。 4、相关文件和记录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账 (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监督检查记录 (4)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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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台账
序号 1 2 装置/部位 加油机/加油区 油罐/油罐区 联系人 注:该表为每年年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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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档案
单位(部门)名称 负责人 评定依据、标准 可能引发的后果 管理现状 现状描述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关键装置名称 重点部位名称 加油机 加油区 评定机构名称 评估情况 监控情况 应急措施 备注 注:该表为每年年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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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加油站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 (2)申办站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a. 动火作业:在站内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b.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c. 破土作业:站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d. 临时用电作业:站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E.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f. 起重吊装作业:在站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g.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h.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i. 设备检修作业:站内的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作业。 j. 站内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与分工
a. 主要负责人(站长)负责重大危险作业的审批。 b. 安全员负责站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c. 班组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证作业安全。 4、内容与要求
(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申办站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安全员提出申请。
b.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员、主要负责人(站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c.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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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c.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安全员汇报作业完毕。
f. 作业涉及到站内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安全作业许可包括以下危险作业: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二类。 a.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 二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c.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d.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Ⅰ.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AQ3025-2008、AQ3026-2008的相关规定。
Ⅱ.凡盛有或盛过汽油、柴油的容器、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Ⅲ.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Ⅳ.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Ⅴ.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Ⅵ.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Ⅶ.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是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Ⅷ.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Ⅰ.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藏、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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