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并从晋升后的下月起执行。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 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其他
普通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机关工人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主要渠道: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
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我市现执行的基本工资外各项津贴补贴的情况
三次职务补贴。
地方福利补贴。
两次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补贴。
住房补贴。按工资总额的25%(现在财政部门掌握的工资总额只包含以上几项,不包含节日补贴和统一补贴)。
节日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五一、国庆、元旦各1000元,春节2000元)
统一补贴。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规范津贴补贴后,把上述的各类津贴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第二部分 福利政策
一、 假期制度
我国的假期制度主要由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病假制度、产假制度组成。
1、 工作时间的规定:按人薪发(1995)32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仲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2、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 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地分期轮休的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 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 病假制度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定。
工作人员病假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超过两个月,从每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超过六个月的,从每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6、 产假制度
劳安字(1989)1号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另外,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晚育的,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