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干部待遇
(一)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干部退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报告、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有关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治和国内外大事。退休干部可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一般的学习资料,并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及时听取和了解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二) 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费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这是基本退休费计算。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
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 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各类情况
(1) 特殊贡献待遇
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所定标准的10%--15%;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5%--10%。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1991)鲁人退字第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可按照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的,可按(1981)8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授予其他称号的干部,除经人事部批准或联名下文外,一律不得提高退休费标准。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2)干部退休后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
(1991)鲁人退字第41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退休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可提高退休比例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3)受省政府通令喜奖表彰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1991)鲁人退字第39号文件规定:在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省政府通令喜奖表彰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4)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标准
(1988)鲁劳险字第217号文件规定:曾获得国家计生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工人(不含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代表和特邀代表),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按(1981)8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5)中小学教师提高退休费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省厅答复:幼儿园教师属提高比例范围;连续从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累计;兼职人员可以在范围)。
(6)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
三、退职人员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四、离退休人员的抚恤善后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其标准与在职人员死亡一样。
第四部分 收入分配改革的展望
据了解,包括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财经委等机构高层目前正在全国多个省份进行不间断的调研,调研的主题就是收入分配改革。
有数据显示,内地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
世界用基尼系数来描述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从基尼系统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线红。
事实上,我国的贫富分化在急剧加速,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4)》中指出,占城市居民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占城市居民10%的低收入家庭的相应比例仅为1.4%。财富差距达到32倍。“估计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飙升,目前的财富差距至少超过40倍了,而2009年对应的居民收入差距大约是23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2日在会见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年会的境外代表时,就曾对收入分配改革发表了谈话。他指出,在增加居民收入上分三个层次: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二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占要素收入的比重;三是在二次分配中,运用财税的杠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温总理的这个谈话,指明了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径。而在这三个层次中,很多学者认为第二个层次,即“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占要素收入的比
重”最为关键。这也是下一步我们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