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解析(4)

2019-06-11 22:44

7、婚丧假。(80)劳部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婚丧假)。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二、优抚制度

优抚制度是指在职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葬及对其生前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待遇制度。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

1、丧葬补助费。(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规定:国务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每人500元(淄财外[2004]7号文件从2004 年已提高到10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它主要包括补助的原则、补助的对象和补助的标准等内容。

补助的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临时补助。

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三、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用费用制度。福利费制度主要由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两部分组成。

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基本工资的2.5%提取。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福利费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对工作人员的困难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还可用于:适当补助单位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的零星购置费;慰问住院工作人员;家属统筹医疗超支的补贴。发放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

鲁人福(1994)13号文件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休、退

休人员)福利费暂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福利性补贴制度

这部分内容较为复杂,既有国家出台的政策,但多数为部门、地方乃至单位自行出台的政策。福利性补贴主要是指用于解决职工生活必需,由福利经费列支的津贴、补贴和补助,包括交通补贴、副食补贴、物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防暑降温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

五、住房与医疗制度

在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前,福利分房和公费医疗一直都是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吸引和稳定干部队伍、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了巨大作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住房制度改革和医疗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三部分 离休退休政策

一、离休退休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干部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一定的年龄,符合规定的离休条件,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由国家供养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的制度。

干部退休,是指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

工作能力,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保障,并予以妥善安置和管理的制度。

离休退休制度是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包括离退休条件、待遇、退休后的管理以及继续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作用等内容。

二、 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2、退休条件:公务员法第14章87、88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组通字(1992)22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

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

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三、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离休干部待遇

(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根据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精神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干部离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应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让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干部。离休干部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基本政治待遇,应当不变。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每年定期不定期的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沟通思想,加强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为表彰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国务院统一印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在办理离休手续时,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对离休干部,党和国家确定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发给原工资100%的离休费,不打折扣。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解析(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泗淋中学创建市级绿色学校全套资料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