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1年)(6)

2019-06-11 22:45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个文件?

网名: 朱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武汉市 邮箱: ************ @*****

咨询:您好!我是武汉市一名国土战线的基层工作者,现在由于相邻指界问题需要用到80年代末第一次土地详查的资料,现已查

到发布进行土地详查的文是1984年的国发[1984]70号文,但是调查结果数据成果发布的1999年文查不到,请问能否在贵部查到? 回复:你好!你所查询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如下:

土地确权相关问题咨询 2011.08.04 网名: 李 先通讯地址: 邮箱: lzy2*

生/女士 ************ @*****

咨询:土地确权由市土地局定出确权结果后,上报到市政府审批,究竟是上报到市政府的审批流程是什么?由市政府哪个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此事呢?

回复:你好!根据目前工作流程,上报到市政府后,应由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地籍管理司)

这样的耕地算是国有土地呢还是集体土地 2011.08.04

网名: 朱 先通讯地址: 邮箱: 5231*

生/女士 ************ @*****

咨询:您好! 我们是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百沥村后朱的村民,我们手上都有一本“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土地地块名称:内地和海涂,承包期限到2028年12月31日。请问这样的耕地算是国有土地呢还是集体土地?期盼回复,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邮件反映情况,从持有农业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来看,证书所涉及承包土地一般应为集体土地。 为慎重起见,建议你们持土地承包权证到发证部门进行确认。(地籍管理司)

综合用地使用年限延长相关问题咨询 2011.07.29 网名: 陈 先通讯地址: 邮箱: fayl*

生/女士 ************ @*****

咨询:你好!我们现有的工厂被规划为“三旧”土地改造范围,要将我们的工厂改造为住宅和商铺。按照“三旧”改造规定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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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申请自行改造或由市场主体收购后改造,可是,我们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使用用途为综合用地,请问我们是否需要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以后才能建造住宅和商铺出售?另外,现今土地使用权证上剩余使用年限只有30年了,为了提我们将来住宅和商铺的竞争力,我们想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请问是否可以延长?

回复: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煤矿沉陷区群众安置用地手续该怎么办 2011.07.26 网名: 李 先通讯地址: 邮箱: yclz*

生/女士 ************ @*****

咨询:我们这由于煤矿开采造成很多地方都成为沉陷区,群众住房很多都已成危房,部分已经倒塌。现在为了安置这部份群众政府和村委都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土地问题没办法解决,请问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啊?

回复:你好!农村村民安置房建设用地,与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办理程序相同,一般程序为:农村村民申请,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转用手续。各地均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耕地保护司)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后的转让 2011.07.26 网名: 曾 通讯地址: 湖北省 邮箱: 2766*

先生/女士 ************ @*****

咨询: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企改制的企业,2003年因改制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目前的工业用地,2009年12月,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公司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用地后转让给该房地产公司,请问该土地使用权能这样转让吗?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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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土 地利用管理司)

优秀群测群防员有证书吗? 2011.07.25 网名: 邓 先通讯地址: 邮箱: dysc*

生/女士 ************ @*****

咨询:2009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和通报表扬优秀群测群防员的通知》中“优秀群测群防员”有证书吗?

回复:你好!“优秀群测群防员”无证书,只有表彰的文件。(地质环境司)

关于对原机关行政划拔地出让方式的咨询 2011.07.25 网名: 贺 通讯地址: 湖南省 邮箱: hyzg*

先生/女士 ************ @*****

咨询:请问原房地产在出让过程中,是否还需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统一收储,并必须由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对外交易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吗?

回复:你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办公场所土地转让必须进行统一收储,但按《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土地利用管理司)

土地出让相关政策咨询 网名: 命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

2011.07.15

咨询:您好!我有三个政策问题想请教。 第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不得分割分证的约定,我想知道分割办证的定义是什么?是指挂牌出让的一宗地办成多个土地证还是指交一部份土地款办成相应面积的土地证,还是指其他?

回复:你好!一、为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招标拍卖挂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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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政策规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不得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土地价款缴清前;土地价款全部缴清后,土地使用者需要重新划分宗地的,应当依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高尔夫球场审批程序咨询 2011.07.08

网名: 董 先通讯地址: 邮箱: bu.y*

生/女士 ************ @*****

咨询:1、我国高尔夫球场审批程序有哪些? 2、我国通过国家审批的高尔夫球场有多少家?

回复:你好!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明令暂停新的高尔夫球场建设审批。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继续停止审批高尔夫球场。 高尔夫球场(会)项目的审批职能不在我部。我部未就高尔夫球场用地的审批制定相应程序性规定。 对于之前设立的高尔夫球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留用地相关政策咨询 2011.07.06 网名: 汪 先通讯地址: 邮箱: jenn*

生/女士 ************ @*****

咨询:一、留用地经过村集体同意可以直接留用给村民吗? 二、如果已经留用给村民了,那么村还可以招标投标吗?

回复:你好!一些地方从拓展安置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出发进行留地安置方式改革探索,各地关于留地安置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留用国有建设用地,有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用地计划指标,有的留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有的则由当地政府统一开发经营管理,村集体享有租金收入。 留地安置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依据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范畴咨询 2011.06.30 网名: 施 先通讯地址: 邮箱: nngt*

生/女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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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咨询:我向部长信箱咨询一个有关临时用地的问题,某个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建设一个沥青搅拌站,请问建设这种沥青搅拌站可以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吗?是否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吗?

回复:你好!如建设项目确因施工的需要,需要建设一个临时沥青搅拌站,可以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征地手续咨询 网名: 林 先生/

通讯地址: ************

邮箱: 1721* @*****

女士

咨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户房屋需具备哪些手续? 与征收国有土地的手续相同吗?

回复:你好!集体土地征收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依照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以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保护司)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网名: 李 先生

2011.06.29

通讯地址: 上海市 ************

邮箱: niya* @*****

/女士

咨询:1、国家征收土地是否应该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果有,那么安徽省砀山县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基层工作人员上门去征收土地时,应该国家土地资源部的哪些相关文件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国有出让土地符合出租条件情况下租期可否超过20年?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1382* 女士 ************ @*****

2011.06.22

咨询:广东东莞一地块系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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