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发生第5至第8项情形的,由审核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启动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
就中止审核,如属于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的,审核人员在固收专区确认;如属于本所主动中止审核的,审核人员通过固收专区出具《中止审核通知书》。中止审核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本所将终止审核。
就终止审核,如属于发行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审核人员在固收专区确认;如属于本所主动终止审核的,审核人员通过固收专区出具《终止审核通知书》。已出具符合上市条件的预审意见函的,应当在《终止审核通知书》中撤销该文件。终止审核后需要再次申请的,应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已代证监会受理的申请,本所将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中止或终止审核事项。
11、 恢复审核程序。中止审核后,发行人、主承销商认为中止审核情形消除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XXX公司关于恢复预审核的申请》(格式见附件六)、主承销商和律师的核查意见及相关文件材料,启动恢复审核程序;审核人员认为相关中止审核情形已消除,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恢复审核。
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的,由审核人员履行内部程序后在固收专区确认。自恢复审核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核期限。
12、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 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 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报废等;
(4)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5)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6)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7) 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8)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9)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10)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11) 发生影响公司债券投资价值或投资决策以及需要补充披露或修改申请材料的其他重要事项的。
自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后至反馈意见回复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关于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予以说明,在申请材料中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后发生上述事项的,应当及时与本所沟通并通过固收专区提交《XXX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在申请材料中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 上市预审核进度和文件公开
固收专区接收申请材料后至本所受理前,审核进度为“材料提交”;经本所确认需要补正材料或确认受理的,审核进度为“补正材料”或“已受理”;审核人员通过固收专区出具反馈意见函后,审核进度为“出具反馈意见”;主承销商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文件后,审核进度为“反馈意见回复”;反馈意见回复不符合要求或需要再次反馈的,审核进度仍显示为“出具反馈意见”,主承销商需重新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文件;经审核无需出具反馈意见函或认为反馈意见回复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核进度为“召开审核专家会”;审核专家会形成“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后,审核进度为“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通过”;“有条件通过”的,主承销商提交补充说明和解释材料且符合要求的,审核进度为“通过”。确定中止或终止审核的,审核进度为“中止审核”或“ 终止审核”;中止后恢复审核的,审核进度将按前述过程继续进行。
本所在本所固定收益信息平台“预审信息公开”栏目每周公布当周受理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当周出具的反馈意见及已受理申请项目的审核进度。
二、 申请条件
(一) 应当符合的发行条件
1、 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净资产”指“实际发行前最近一期的净资产,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
2、 债券余额。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具体而言: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全额计算; (2) 累计债券余额原则上以债券面值为准,对于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股债混合型品种,其账面价值与面值差异较大的,可以债券账面价值为准;
(3) 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计算范围包括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境外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债务融资合同可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范围;
(4) 金融类公司(含商业银行类、证券公司类、商业保险类)发行公司债券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发行公司债券规模有核定监管指标要求的,金融类公司应在监管机构核定的指标内提出发行方案;
(5) 计入权益的债券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3、 可分配利润。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募集资金投向。筹集的资金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用于特定项目。募集资金可以在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范围内统筹使用。
5、 债券利率。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主承销商应当在核查意见中估算预计利率区间。
6、 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2)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3)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4) 用于交换的股票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5)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6)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