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6)

2019-06-17 09:06

3、 引征与索引。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表述简化处理。

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股票或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承诺与声明。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扉页就相关责任作出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十二。

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签章页出具声明,声明应含扉页声明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5、 重大事项提示。有关风险因素对本次债券的偿付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下列情况原则上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1) 本次公司债券符合相关发行条件的说明; (2)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拟上市场所、上市风险及相关应对安排;

(3) 债券是否符合标准质押式回购条件; (4) 特殊权利条款;

(5) 增信措施有效性相关事项,如担保物存在的在先权利或其它权利受限情形、保证人财务较差或资信评级较低情况、

境外增信措施的合规性及执行风险等;

(6) 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事项,如利润下滑或营业外收入占比较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下降趋势明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其他偿债能力指标较差或下降趋势明显等;

(7) 发行人资产或权利受限相关事项,如对外担保金额占比较大、主要资产已被抵押、质押或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

(8) 发行人诚信记录相关事项,如重大违约、受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诉讼;

(9) 发行人所在行业相关事项,如房地产行业周期性风险、政策风险、发行人地域集中风险、库存压力风险,房地产自查情况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产能过剩行业的周期性风险、行业景气度风险、企业转型风险、下游产业风险、宏观调控政策风险等;

(10) 特殊类型公司相关事项,如投资控股型公司现金流来源、资源型企业所在区域的资源储备现状;

(11)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受托管理人权责事项中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内容;

(12) 评级机构、债券资信等级、评级报告中披露的主要风险及跟踪评级安排;

(13) 对投资者判断债券价值以及投资者权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发行概况

(1) 分期发行。发行人应明确是否分期发行;如分期发

行,应明确首期发行安排。

(2) 特殊权利条款。

选择权条款。债券设置调整票面利率、回售、赎回选择权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行权条件(含时间条件)、价格(如有)、行权比例(如有)、行权程序及信息披露安排。

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换股期限、初始换股价格的确定方法、调整及修正换股价格机制、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不足时的补足安排等,并就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停复牌事项、交易指令顺序、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说明。

减记条款。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条款、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补偿条款(如有)及信息披露安排。

7、 风险因素。发行人应当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充分揭示本次债券的投资风险和发行人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

(2) 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3) 控股型公司应当结合母公司口径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子公司的分红制度等说明可能存在的偿付风险;

(4) 可交换债券的,应当说明收益不确定风险、无法换

股风险(包括赎回权行使致换股期缩短、股票停牌或股票限售期延长导致换无法换股的风险等)、质押担保比率不足风险等。

8、 信用评级情况。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资信评级机构名称、评级时间、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发行人债项评级高于主体评级的,应说明原因。

发行人应当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最近三年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情形;如有差异,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差异原因,评级机构应结合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及所选参数等说明作出本次评级的理由;如无差异,应明确说明没有差异。

9、 其他资信情况。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关注类等不良贷款等情况,以及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发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含银行贷款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已归还或按规定处理且未处于持续状态的,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以及归还和按规定处理的相关情况。

10、 增信措施。增信措施不是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如债券存在增信措施,则应披露增信措施主体的内部决策及外部批准情况、具体形式(属于保证的,应说明是否为连带保证责任)、覆盖范围、持续监督安排、增信措施有效性的说明及失效时的主要补救措施,并提供增信措施相关证明文件。属于人的担保应说

明担保人偿付能力和资信情况,属于物的担保,应说明物的现状、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安排。

增信措施提供方不得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11、 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1) 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人现金流、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应当结合具体财务数据合理说明。

(2) 专项偿债账户。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帐户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频率、提取金额、管理方式、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3) 银行流动性支持。存在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应披露该等约定不具备强制执行性和存在的风险。

(4) 其他偿债措施。其他偿债措施可以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增加第三方担保或者追加抵押、质押的资产;提前偿付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本息;暂缓新增债务或者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

12、 争议解决机制。发行人应披露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并明确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募集说明书的争议解决机制应当独立约定,并应与担保函(如有)、担保协议(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中的相关约定不冲突。

13、 发行人股权及权益投资情况。

(1) 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募集说明书应当明确说明控股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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