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7)

2019-06-17 09:06

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2)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应当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过变更,且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如无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说明原因。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予披露。

(3) 权益投资。对发行人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披露其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对发行人持股比例未达50%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并表理由。

14、 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发行人应对自身主要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运营主体、区域分布;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如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情况等,存在对单一客户或供应商依赖情形的应充分披露风险;对创新型业务或投资者不易了解的业务,应当充分说明业务模式、盈利模式等。属于房地产行业的,应当披露发行人就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情况。发行人业务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充分披露。

15、 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对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占发行人资产规模比例较大的,应就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必要时还

应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16、 财务会计信息

(1) 编制依据。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2014年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非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2) 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要求。报告期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如重组前一年在报告期内,应披露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表和备考报表的编制基础。符合模拟计算条件的,由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后,可以模拟计算。

(3) 追溯调整要求。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发生追溯调整的,应以调整后数据列示,并说明调整原因。

(4) 有息债务要求。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种类较多的,应采用列表形式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发行人应当根据有息债务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集中还本付息的情况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5) 财务分析要求。发行人管理层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分析说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近三年

的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对于大额异常变动的科目,应当充分披露具体原因。

17、 其他重大事项。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资产存在的抵押、质押、保证和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或资产受限情况及占总资产和净资产比重,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影响重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18、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管理安排等,并提示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更。

(1) 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

(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拟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业务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3)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4) 用于并购重组。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并购方的基本情况、并购重组交易结构、对相关各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以及具体使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并提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

组贷款合同。同时,还应约定发生并购重组终止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19、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并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持有人会议的效力及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度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召开情形、召集程序、会议通知内容、表决、会议记录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0、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且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21、 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1) 一年内曾发行过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核准或备案情况、实际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 报告期内存在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23号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a.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b. 对于业务显著集中于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情况等,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4)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光伏和船舶等列为产能过剩行业,相关行业的发行人,除应遵循《23号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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