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相对方根据行
政法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12.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专门活动。
1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14.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5.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强制制度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
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方,采取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16.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一种社会关系。
17.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18.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19.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
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0.共同诉讼------即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21.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22.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
诉讼行为。
2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
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25.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
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26.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强制制度对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
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义务的行
政行为。
27.相对方参与原则
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程
序公开是相对方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该原则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是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保
证行政权的公正行使的重要保障之一。 28.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29.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1 分),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
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2 分)。 30.指行政主体雇人(1 分)代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1 分)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其
劳务费用的强制执行方法。(1 分)
31.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1 分),而与公民法入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
协商(1 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分)。
32.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1 分)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
负(1 分)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1 分)。
33.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1分)和法定程序(1 分)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 分)。
34.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
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5.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
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7.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38.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
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39.答: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
律责任的组织。
40.答: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41.答: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
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42.答: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的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43.答: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停止执行。
六、简答题
1.答: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
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3)行政主体如
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若该
行为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4)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
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
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案件,下级行政主体
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可委托有关区域的行
政机关帮助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2 答:公务员的权利主要有(1)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
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辞职权(8)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答:(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4)行政行为
具有执行力。
4 答:行政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
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客体是行政行为
性质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5 答: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3)赔偿途
径是多渠道的。
6 答(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7 答: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了受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法关系,
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依法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1)
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主体。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首先必须处于行政法关系中,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当行政法主体作出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2)行政违法是违
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了受到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法关系:若不存在行政法律规范,则无行
政法关系,无行政法关系即无权利与义务关系,便不能出现行政法上的义务。既然无行政法上的义
务承担,也就无行政违法了。(3)行政违法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
是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8.答: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对方的补偿。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所给
予的补救。(2)行政补偿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对无义务的特定人所作出的特别牺牲而给予的补偿, (3)行政补偿的对
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4)行政补偿主要是一种财产上的补
偿。(5)行政补偿一般为事前补偿。(6)行政补偿的资金由受益者负担。
9.答: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指由法律规定的开展行政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
主管原则。即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国家何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享有。(2)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
主体负有提供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
停止执行原则。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起诉而停止执行,只有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5)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
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6)司法变更有限原则。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
程中不得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10.答: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1)原告申请撤诉。申请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
表示;申请得到法院的准许。(2)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申请
撤诉,这种撤诉亦要法院审查准许。(3)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撤
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行为,法院可推定其意图撤销诉讼,此种撤诉即是“视为
申请撤诉”。
11.答:确认判决可以适用以下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2)被诉行政行为依
法不成立或无效的。(3)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
损失的。
12.答: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
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
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
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
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13.答: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的行为。行政诉讼的起
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
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答:适用撤销判决的一般的或概括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
包括下述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