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分册)(2)

2019-06-17 13:17

1.4.3.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中标单位应按“宿政办发(2007)205号、宿价工(2008)98号、宿价服(2008)1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纳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

1.5.3中标单位□不承担招标代理费;□承担招标代理费,中标单位应按“发改委[2003]85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招标文件专用分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3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

1.6 保密

1.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7.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1.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1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条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条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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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分为通用分册和专用分册。专用分册是对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通用分册与专用分册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分册为准。

2.1.1 《招标文件通用分册》: 2.1.1.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1.1.2投标人须知 2.1.1.3评标办法 2.1.1.4通用合同条款 2.1.1.5技术标准和要求 2.1.1.6投标文件格式 2.1.2《招标文件专用分册》: 2.1.2.1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2对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 2.1.2.3评标办法 2.1.2.4图纸

2.1.2.5技术标准和要求

2.1.2.6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2.1.2.7工程量清单

2.1.2.8招标项目其他补充材料。

2.1.3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4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项目特征描述不详细,请提出详细的子目名称和投标人认为的正确数量和项目特征描述,如未提供详细的子目名称及其数量和项目特征描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认为该清单子目和项目特征描述是正确的,已反映了施工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竣工结算时将不予调整。

2.2.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www.sqzbtb.com)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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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商务标、技术标、专用电子光盘。

3.1.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1.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1.1.3联合体协议书; 3.1.1.4投标保证金; 3.1.1.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1.1.6施工组织设计; 3.1.1.7项目管理机构; 3.1.1.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1.9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4条规定采用经济标或(和)技术标电子投标光盘的,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将设定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经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处备查后,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人,同时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上公布(网址为:www.sqzbtb.com)。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

3.2.4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内容的价格体现,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包装、运输、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材料、劳务、机械设备、安装、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投标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踏勘,了解工程的具体位置,工程施工的具体范围、拆除加固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车辆的行进路线、施工便道、运输、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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圾清理外运及一切可能影响到正常施工的因素,并将之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行了解市场价格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协会)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指导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3.2.5 投标报价方式

3.2.5.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报价方式。综合单价需调整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3.2.5.2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合价。每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6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3.2.7 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

3.2.7.1 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2.7.2 200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

3.2.7.3 200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 3.2.7.4 200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等;

3.2.7.5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设计、施工规范等; 3.2.7.6苏建价[2009]107号文,“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2.7.7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与对承包人合同工程款支付无关。

3.2.7.8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2.8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3.2.8.1工程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报价;

3.2.8.2投标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3.2.9不可竞争费详见本招标文件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条。 3.2.10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均用人民币表示。

3.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写。 3.2.12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造价人员。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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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保证金由宿迁市招管办代收、代管和代退。

3.4.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从其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3.4.3投标人需在办理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证时或投标报名时或投标截止时间两个工作日之前携带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备案。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开户许可证原件备案的,应提交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到宿迁市招管办财务室(咨询电话:0527-84338700)审核备案单位基本账户。以未经审核备案的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

3.4.4投标单位必须采用转账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等方式(现金除外)将保证金从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账号:15200188000049808,开户行:江苏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然后凭银行转账凭证到宿迁市招管办财务室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

3.4.5开标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仅以宿迁市招管办财务室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为准,其他票据一律不予认可。不按本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宿迁市招管办财务室仅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实际到账的投标保证金为准开具保证金收据。因此,开标前投标人必须提前办好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建议投标人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并及时取得收据。

3.4.6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4.7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以下方式退还:

3.4.7.1投标保证金经招管办现场监督人员审验通过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统一将收据原件收集留存,以便统一办理退付手续。

3.4.7.2不能提交收据原件的,可提交收据复印件并同时提交本单位开具的“收到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退付工程投标保证金”收据。

3.4.7.3不能提交收据导致保证金无法退付的,责任自负,宿迁市招管办将暂不退款,其保证金于所在季度最末月的月末统一退付。

3.4.7.4集中退付:投标保证金仅通过汇款渠道退至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投标保证金收据报送市招管办统一办理退付手续;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投标保证金收据报送市招管办统一办理退付手续。中标人应及时到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中标公示,以便中标通知书及时下达。

投标保证金缴退查询电话:0527-84338700,84338695。

注:已按规定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需再次缴纳投标保证金,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缴纳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补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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