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3.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4.8.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3.4.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3.4.8.2.1 放弃中标的;
3.4.8.2.2 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8.2.3 按照苏建招【2009】140号文第十条第三款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3.4.8.2.4 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3.4.8.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专用分册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3.5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条。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4条。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及技术标部分的内容除采用书面方式外,必须另外提供该两个部分的电子文本,该电子文本需先生成招投标专用格式,然后分别刻录在一张相应的电子评标专用光盘中(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刻录成一张光盘),并注明名称。
▲▲▲注:投标人在刻录商务标部分过程中如出现疑问时,可直接与“新点软件”公司王超联系,联系电话:15850923059;
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导入开标系统,供评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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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宿迁市招管办密封保存。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电子文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电子文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拒绝接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须知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须知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4.4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4.4.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代理人应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及须知前附表要求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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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4.3 “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应附执业资格证、居民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合同及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4.4.4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按年度要求附各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4.4.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4.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4.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按年度要求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4.4.8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上述4.4.2 - 4.4.7条之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如需进行标前面谈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在项目开标的同一时间参加由招标人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面谈活动。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按时到达开标会议现场,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开标现场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而未提供居民身份证的视同未到场。
5.1.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等的原件以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具体包括:
5.1.2.1项目负责人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或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员资格证书及类似工程业绩、获奖证书(文件)等。
5.1.2.2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
5.1.2.3宿迁市招管办财务室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5.1.2.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1.2.5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
5.1.2.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1.2.7投标人未按时提交以上资料或证件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的,视为自动弃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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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在提供上述证件或资料的原件时,需同时提交一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的原件材料清单。
5.1.3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根据评标办法内容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5.1.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设置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内容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和答辩。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1.1 宣布开标纪律;
5.2.1.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称,剔除不合格投标人;
5.2.1.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2.1.4 审查并宣布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场情况,剔除不合格投标人;
5.2.1.5 按照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剔除不合格投标人;
5.2.1.6 根据投标保证金递交及现场审查情况,宣布合格的投标人名称;
5.2.1.7 招标人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标前面谈活动,与合格的投标人进行面谈; 5.2.1.8 按照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现场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5.2.1.9 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
5.2.1.10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同时在开标现场将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电子标书(专用光盘)当众导入开标系统;
5.2.1.11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随机抽取投标最低控制价权重系数; 5.2.1.12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2.1.13 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组建,负责清标与评标活动。
6.1.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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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6.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有关投标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等级承诺等实质性内容。由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到场澄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2.2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经签字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3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中出现报价金额、工期质量等级有差别时,均以“投标函”中的报价金额、工期、质量等级为准。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共同确认,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3 投标文件的审查
6.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6.3.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在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6.3.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3.4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6.3.5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6.3.5.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法人资格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未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的;
6.3.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3.5.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3.5.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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