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分册)(4)

2019-06-17 13:17

6.3.5.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的;

6.3.5.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的;

6.3.5.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6.3.5.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3.5.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6.3.5.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6.3.5.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6.3.5.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

6.3.5.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或材料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6.3.5.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3.5.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6.3.5.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3.5.17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6.3.5.18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的;

6.3.5.19投标报价光盘中电子文本格式与纸质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书面内容不一致的,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光盘中的电子文本的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评标的;

6.3.5.20技术标光盘内的电子文本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明显不一致或表达意思相反的,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光盘中的电子文本的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评标的;

6.3.5.2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3.6.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3.6.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3.6.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6.3.6.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3.6.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3.6.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凡被判定为废标的,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投标人现场未能提出合法合规的有效解释或质疑而又拒绝签字的视同对结果认可。

12

7.定标

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2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7.3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如投标人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被推荐为中标人,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该投标人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如实说明的除外。

7.4定标顺序:各投标人可就多个标段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投标,但每位投标人 (或项目负责人)只能在 [一个或多个] 标段上中标。如某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上均排名第一时,按如下规定定标:

7.4.1按标段顺序定标;

7.4.2优先中其投标报价较大的标段。

已按上述规定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参与其他标段评标但不参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依此类推。

7.4.3具体定标顺序见招标文件专用分册。

8.投标人面谈

投标人面谈分为标前面谈和标后面谈。

8.1标前面谈,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在项目开标的同一时间参加由招标人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面谈活动。

8.2标前面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承诺拟选派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8.2.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承诺本单位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弄虚作假的。否则,列入招标投标市场“不良行为”,限制进入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

8.2.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承诺不组织、不参与串标围标,没有出借(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8.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承诺一旦中标,中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五大员”常驻施工现场,绝不违法分包、转包;

13

8.2.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承诺如果以后涉及对该投标项目的投诉举报,由其本人在投诉举报书上签字。否则,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8.2.6招标人认为必须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承诺的其他内容。

8.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未按规定进行面谈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8.4标后面谈,第一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五大员”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面谈活动。

8.5标后面谈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款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标后面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5.1招标人重点提醒中标人提高思想认识,配齐配精人员力量、物资,保质保量完工; 8.5.2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五大员”常驻施工现场,绝不违法分包、转包;

8.5.3招标人、中标人就项目实施计划和工作安排交换意见; 8.5.4招标人重申履约管理制度和规定; 8.5.5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面谈内容。

8.6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按规定进行面谈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9. 合同授予

9.1 中标通知

9.1.1在本须知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9.1.2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前应按“宿政办发(2007)205号、宿价工(2008)98号、宿价服(2008)1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纳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

9.1.3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如需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中标单位应按“发改委[2003]85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招标文件专用分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3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

9.2 履约担保

9.2.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2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其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执行。

9.2.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9.2.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14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2.3招标人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9.3 中标差额保证金

9.3.1若中标人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9.3.2中标差额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方式同履约保证金。

9.3.3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9.3.1、9.3.2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4 签订合同

9.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生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4.3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合同报招管办备案,合同备案包括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居民身份证等信息。

9.4.4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人在中标后及施工期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必须押存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手续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退证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证手续。

9.4.5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按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上给予公布。

9.4.6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原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9.4.7中标人在施工现场设置“中标结果公示牌”(包括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中标价),接受监督检查。

15

10.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0.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10.1.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10.1.3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10.2 不再招标

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

11. 纪律和监督

11.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1.2.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1.2.1.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2.1.2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或实行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1.2.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担保而不提交的;

(4)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11.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参与串通招投

16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分册)(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老人与海鸥.第二课时教学设计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